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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要點
亞洲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要點
92.3.14 91 學年度第 2 學期推廣教育委員會第 2 次會議通過
92.5.7 91 學年度第 5 次行政會議通過
92.12.17 進修推廣部推廣教育委員會第 1 次會議修正
92.12.24 92 學年度第 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10.13 99 學年度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 2、24 點條文
99.11.10 亞洲秘字第 0990011496 號函發布
100.3.11 99 學年度第 2 次推廣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修正第 1 點條文
100.4.20 99 學年度第 10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 1、4 點條文
100.5.4 亞洲秘字第 1000005200 號函發布
108.12.31 108 學年度第 1 次推廣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9.02.26 108 學年度第 6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 2、7、8、10、11、16、23 點條文
109.03.16 亞洲秘字第 1090002966 號函發布
92.5.7 91 學年度第 5 次行政會議通過
92.12.17 進修推廣部推廣教育委員會第 1 次會議修正
92.12.24 92 學年度第 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10.13 99 學年度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 2、24 點條文
99.11.10 亞洲秘字第 0990011496 號函發布
100.3.11 99 學年度第 2 次推廣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修正第 1 點條文
100.4.20 99 學年度第 10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 1、4 點條文
100.5.4 亞洲秘字第 1000005200 號函發布
108.12.31 108 學年度第 1 次推廣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9.02.26 108 學年度第 6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 2、7、8、10、11、16、23 點條文
109.03.16 亞洲秘字第 1090002966 號函發布
一、本要點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訂定之。
二、辦理推廣教育,應衡酌現有師資、提供足供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規劃辦理;所開辦班別,並應與其現有課程相關,不得將招生、教學等事務,委由校外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辦理推廣教育,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
(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
(三)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四)教學品質經本部依法令規定查核為持續列管或未通過。
(五)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
(六)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有關教育法令,情節嚴重,影響相關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七)依前項規定不得辦理前,已開辦之推廣教育,得依原開班計畫辦理至該學期結束。
三、本校為推廣終身教育,提昇大眾學識技能及社會文化水準,特開辦各類推廣教育班次,範圍如下:
(一)本校自行規畫班次
(二)公民營機關(構)委託辦理班次
(三)社區大學終身學習班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班次。
四、本校推廣教育班次分為學分班與非學分班,不授予學位證明書。學分班每一學分必須修滿 18 小時,學員經考試及格,核發學分證明書。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核及格,核發結業證明書。
五、本校推廣教育得採面授教學、校外教學、遠距教學及境外教學等方式。境外教學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秉持教學品質、維護國家形象、尊嚴及對等原則,並應遵守當地法令,其開課計畫書須於開班前三個月前報教育部核備備查。
六、推廣教育地點得採校內及校外教學。校外教學場地以洽借學校或公務機關(構)現有合格場地為原則,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報部備查;其他校外教學場地應檢具合格建管(使用分區符合教學使用)、消防及衛生檢查等相關証明及設置計畫,報部核准。
七、對於大陸地區辦理推廣教育境外教學,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另須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相關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二、辦理推廣教育,應衡酌現有師資、提供足供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規劃辦理;所開辦班別,並應與其現有課程相關,不得將招生、教學等事務,委由校外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辦理推廣教育,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
(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
(三)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四)教學品質經本部依法令規定查核為持續列管或未通過。
(五)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
(六)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有關教育法令,情節嚴重,影響相關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七)依前項規定不得辦理前,已開辦之推廣教育,得依原開班計畫辦理至該學期結束。
三、本校為推廣終身教育,提昇大眾學識技能及社會文化水準,特開辦各類推廣教育班次,範圍如下:
(一)本校自行規畫班次
(二)公民營機關(構)委託辦理班次
(三)社區大學終身學習班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班次。
四、本校推廣教育班次分為學分班與非學分班,不授予學位證明書。學分班每一學分必須修滿 18 小時,學員經考試及格,核發學分證明書。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核及格,核發結業證明書。
五、本校推廣教育得採面授教學、校外教學、遠距教學及境外教學等方式。境外教學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秉持教學品質、維護國家形象、尊嚴及對等原則,並應遵守當地法令,其開課計畫書須於開班前三個月前報教育部核備備查。
六、推廣教育地點得採校內及校外教學。校外教學場地以洽借學校或公務機關(構)現有合格場地為原則,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報部備查;其他校外教學場地應檢具合格建管(使用分區符合教學使用)、消防及衛生檢查等相關証明及設置計畫,報部核准。
(一)所開設之課程,其授課及教材內容使用中文者,以正體字為原則。
(二)對於大陸地區相關機關增刪學校教材之要求,應審酌其合理情形;其有違反學術自主精神,不得接受其要求,並應將增刪內容及處理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及本部備查。
(三)針對具有大陸地區身份之民眾(含學生),依教育部頒訂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大陸地區人民就讀專可以上學校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大陸地區學術交流之規範,不得修讀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科)、所及學位學程認定基準及相關涉及機密之專業領域。
(四)院、系(科)、所、學位學程涉及下列專業領域,且其接受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委託、補助或進行產學合作,訂有產出成果不得對外公開之保密條款者,不得招收大陸地區人民就學,如以下所示:
1、涉及國家安全資訊、國家機密資訊之領域:國土調查資訊、水域調查資訊、災害房就資訊、大陸及外交情資、軍事計畫及行動資訊。
2、涉及國家安全技術、國家機密技術之領域(簡稱國安機密技術):國防科技、軍事武器及其元件製造技術、航太關鍵技術、衛星遙測關鍵技術、核子工程技術、資通安全、光電、IC、資通訊及精密機械等自主研發或關鍵技術、關鍵材料之製造技術、能源科技之關鍵技術、農產品種改良、栽培及繁養殖之關鍵技術、醫學、藥學及生物科技之關鍵技術。
八、本校各類推廣教育班次由各系、所、處、中心及業務單位規劃課程、開設班次、招生對象及授課師資等,由業務單位統籌辦理行政事宜。本校各推廣教育非學分班由系、所開設,應經各系、所務會議依據本要點討論通過後,送本校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辦理。
九、推廣教育非學分班計畫需含班次名稱、招生人數、學員資格、入學辦法、師資條件、課程規劃及經費預算,經業務單位進行兩階段審查,審查通過後得以開設其推廣教育非學分班課程。
(一) 班次名稱: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計畫及辦理推廣教育之學校所出具各項相關證明文件,均應冠以「推廣教育」等字樣,並載明其為非學分班及修讀學年度與學期。
(二) 招生人數:各開辦單位應考量師資、課程及教學品質,審慎規劃各班次招生人數。
(三) 學員資格:由各開辦單位依課程內容審慎訂定。
(四) 入學辦法:各班次辦理招生,除委辦及建教合作班次外,應符合公開、公平原則。修讀人員經審查合格後,由本校業務單位通知其入學。
(五) 師資條件:推廣教育非學分班所授課程之師資,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教師資格者或具有與課程相關專業證照或經驗者擔任。另全學年度辦理推廣教育課程時數合併計算,應至少有五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或兼任師資授課。但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專業學(課)程,不在此限。
(六) 課程規劃:本校各相關系所依照產業需求與課程需求規劃課程。
(七) 經費預算:應於計畫書內列出經費收入來源與各項經費支出項目,並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於開班前,請開課單位先行審視課程經費收支情況,並秉持收支平衡之原則(即收入減支出後,盈餘須大於或等於零),評估是否開班。
(2)若該班收入金額不足以支應支出科目,則不可開班。已支出之金額則由提案教師(或計畫主持人)自行支應。
(3)為避免開課課程有收入不足以支付支出科目的情形,請提案教師(或計畫主持人)於提案前謹慎評估市場需求及學員需求,再行提案。
十、推廣教育之經費,依本校推廣教育非學分班經費收支分配要點辦理。
十一、非學分班招生對象,應依據非學分班課程規劃需求進行招生對象之遴選,除課程需求外,需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十五歲以上。
(二)未滿十八歲者,需經法定監護人同意方可就讀。
但基於特殊需要開設之班次,經專案報教育部核准者,不受此限。非學分班招生對象資格依開班性質訂定之。
十二、非學分班學員之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推廣教育各班次學員修習期間缺席及請假達上課時數3分之1以上者,成績不予計分,且不發給學分證明書或結業證明書。
十三、為維持本校推廣教育班之教學素質,業務單位每期應舉行教師評鑑,並將結果送交各相關學系、所、處、中心,以做為師資續聘之依據。
十四、本推廣教育教師發放鐘點費依本校推廣教育非學分班經費收支分配要點辦理。
十五、本校推廣教育各班次之退費金額,均採無息方式退還。
十六、報名繳費後,除下列因素外,其餘概不受理退費:
(一) 重大疾病(公、私立醫院證明)。
(二) 因報名人數不足而無法開班或變更訓練期程以致無法配合者。
(三) 於開課日起 2 週內辦理轉班者。
(四) 經本校招生組(學分班)、產學營運處(非學分班)認定為重大或特殊原因者。
十七、符合本要點第十五條之規定者,得依下列標準申請退費:
(一) 自報名繳費日起至實際上課日前,退還已繳學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9成,報名費不退還。
(二) 自實際上課之日起未逾全期 3 分之 1 者,退還已繳學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
(三) 自實際上課之日起已逾全期 3 分之 1 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四) 符合本要點第十六條第二款者,該課程所繳費用全額退還。
(五) 若為補助班或委託訓練班別,得依其補助單位或委託單位之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十八、因報名人數不足而採併班者,經學員本人同意併班後不得再要求轉班申請。
十九、辦理退費申請者,請依規定至本校產學營運處(非學分班)辦理退費申請,並填寫退費申請表(如附件一),隨表檢具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繳費收據及本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載明:戶名、開戶機構(含分行、局)影本各乙份。
二十、凡經審定符合退費標準者,依退費申請表內所填寫之資料辦理退費;凡因申請者填寫資料有誤或繳交資料不齊全,而無法辦理退費者,經本校業務單位通知後一個月內未補齊資料者,視同放棄退費之申請。
二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均依大學法及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