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函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下稱外貿協會)發布「112年輔導業者在臺辦理新展作業須知」 1份,請惠予協 助周知,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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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依據外貿協會111年11月16日外展字第1112503094號函辦理。 二、旨案申請單位限依我國法律設立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依我國法律組織設立或辦理登記之公司,且須為展覽主辦單位。如符合前述須知所列條件者,歡迎向外貿協會提出申請。 三、本案申請截止日期為本(111)年11月30日,申請案件經初審後,將召開評選委員會議,並於會議後14個工作日內公布評選結果,通過評選者可獲經費輔導上限新臺幣200萬元。 四、檢附「112年輔導業者在臺辦理新展作業須知」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