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以科部產字第1050068604A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 2016-08-22
主   旨:「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以科部產字第1050068604A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申請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為提升研發成果管理效率,進一步落實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之規定意旨,爰修正旨揭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調整研發成果管理之作業流程,其修正要點如下,各學研機構除應依規定建置相關管理機制外,並請依最新修正事項配合調整:
(一)除專利權外,其他型態之研發成果亦有讓與第三人或創作人之可能與需求,故將可讓與之適用範圍由專利權回歸至旨揭辦法第二條所定之研發成果。
(二)明訂應以適當之方法,將讓與內容公告周知,同時為使向本部申請讓與時有受讓對象供具體審查,增訂於第三人洽請讓與時,始得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讓與。
(三)考量「讓與」及「終止維護」兩者之目的、評估及審查要件不同,爰配合第九條之修正,增訂研發成果終止維護之審查作業程序。

二、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機構)如擬依本次修正辦法條文,進行研發成果讓與者,依規定程序評估及公告後,於第三人請求讓與時,得備函檢具「科技部研發成果讓與申請表」向本部申請讓與第三人;申請機構擬就須繳納維護費用之研發成果,進行終止維護者,依規定公告讓與及評估作業後,逾三個月無人請求讓與時,得備函檢具「科技部研發成果終止繳納維護費用申請表」向本部申請終止繳納維護費用;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案之審查作業期間:自申請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二個月;必要時,得予延長。

四、申請機構向本部申請經同意者,除應依申請內容確實執行外,亦應於讓與後,儘速檢送相關資料併同依規定應繳交本部之研發成果收入函報本部。

五、前述相關表件,可至本部STRIKE系統瀏覽或下載電子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