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經費審查作業要點」

  • 2017-03-20

修正「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經費審查作業要點」,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以臺教青署輔字第1062102610B號令發布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經費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三、申請作業:

(一)第一階段

   1.申請對象:

(1)設有育成單位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2)創業團隊至少三人組成,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為近五學年度(包含應屆)畢業生或大專校院在校生(含學士及碩博士),其餘團隊成員可為社會人士或取得居留簽證之外籍人士。每人以參與一組團隊為限。各團隊之代表人應為近五學年度(包含應屆)畢業生或大專校院在校生(含學士及碩博士);其相關資格如下:

A.申請計畫之創業團隊應為未曾接受本計畫之補助,且於計畫申請時,未申請公司行號設立者。

B.團隊成員均應未曾接受本計畫補助,各成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全職投入本計畫,不得在他處任職工作(在職專班學生亦同)。

2.申請方式:

 (1)本計畫分為製造業、服務業及文化創意業等產業領域類別,每校所提申請計畫以十五案為限,由各校院育成單位檢具創業團隊營運計畫書及育成輔導計畫書各一式八份,向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提出申請。

(2)各項申請文件應於六月十五日前(以郵戳為憑),送達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逾期或申請對象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團隊成員畢業生須檢附「最高學歷」、「無學籍切結」之文件。

 (二)第二階段:

1.申請資格:通過該年度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審查補助,並已完成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作業之創業團隊。

2.申請方式:本計畫分為製造業、服務業及文化創意業等產業領域類別,創業團隊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前(以郵戳為憑),備齊相關文件由學校育成單位備文送達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逾期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五、經費分配:

(一)補(獎)助原則:

1.第一階段:由創業團隊提出創業申請計畫,經審核通過並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創業六個月者,依創業計畫完整性,由本署補助學校育成費用新臺幣十五萬元及創業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新臺幣三十五萬元為原則。

2.第二階段:

(1)獲第一階段補助基本開辦費之團隊經參與本署創業計畫成效評選且成績績優者,依評選成績,本署得提供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至新臺幣一百萬元創業獎勵獎金。

(2)每隊頒發獎盃一座及每位隊員頒發獎狀一紙;獲獎團隊之輔導學校,可獲頒感謝獎狀一紙。所有獎項必要時依評審小組決議從缺。

(3)獲補助績優團隊經評審小組認定具社會企業性質者,將加發新臺幣五萬元獎金。另若具新南向創業意涵者,將加發至多新臺幣十萬元獎金。

(二)第一階段補助經費編列原則:經費編列表應包括學校育成費用及創業團隊開辦費用,其編列原則如下:

1.學校育成費用得編列業務費與雜支,報請本署同意者得編列人事費。業務費編列項目以講座鐘點費、諮詢費、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等科目為原則,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作業要點規定,倘內部場地有對外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學校育成單位得依規定編列場地使用費;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另應編列至少百分之三十經費用於輔導創業團隊之專業業師諮詢費用。

2.創業團隊開辦費應以整筆代收款編列於業務費項目下,並於說明欄位內敘明創業團隊支用項目,並以業務費、人事費及雜支為編列原則;其中人事費編列以補助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業務費編列以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公司設立規費、材料費、租金、廣宣費、資訊服務費等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但不得將補助款支用於人員獎金、國外差旅費、公關交際費、耐久性設備、硬體修繕等費用。

屬性9 :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