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辦理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計畫要點」第6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以臺教資(六)字第1050006411B號令修正發布

  • 2016-02-18
主   旨:「教育部補助辦理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計畫要點」第6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以臺教資(六)字第1050006411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要點,請查照。

教育部補助辦理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計畫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補助原則:
(一)各機關(構)、學校及幼兒園、法人、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申請辦理同一計畫,應擇由一單位統整後向本部提出補助申請。
(二)符合第四點計畫補助範圍及下列原則之一者,經本部審查通過後得予補助:
1. 符合本部計畫徵件公告之工作項目、內容重點、推動目標、補助項目及策略。
2. 對推動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之研究、規劃、實驗、執行,或各專業領域或跨領域人才類型之培養、師資培育、能力指標、教學設備、前瞻科技研發及相關配套措施具正面積極影響,或建立典範模式,或引導教學研究推廣改良。
3. 執行本部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相關計畫成效良好。
4. 其他依據計畫要求之任務、推動原則或類型,符合所訂條件且計畫品質良好。
(三)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 同一計畫已向本部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
2. 未經本部核准,有販售、廣告等營利行為及募款活動。
3. 以往辦理績效不佳,或經本部催辦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
4. 其他公告不予補助之情形。
(四)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已補助案件未結報而再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得由本部審酌實際需求核定,不受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六)本要點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申請案性質涉及跨校整合、支援服務、先導規劃、新興議題研究,或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得以全額補助為之。
(七)本要點之每案最高補助額度、補助項目及申請單位自籌比率等相關規定,由本部於計畫徵求之同時公告之。
(八)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學校及幼兒園、機關(構)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其中第一級及第二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八,第三級至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九)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由本部審酌實際需求予以調整,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不受前款規定補助比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