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業經科技部於109年4月14日以科部產字第1090021161A號令訂定發布施行,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說 明:
一、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簡稱該辦法)自107年9月21日訂定發布,該辦法施行期間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滿,當然廢止。配合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條之2,就我國創作人依法受學研機構分配股票並符合一定條件者,得選擇按「實際轉讓價格」或「取得股票之時價」兩者較低者計算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規定,爰新訂旨揭辦法,明定創作人適用該課稅優惠時,相關申請優惠之認定及程序。
二、旨揭辦法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1條)
(二)本條例第12條之2所定智慧財產權之定義。(第2條)
(三)申請適用本條例第12條之2之申請程序。(第3條)
(四)申請適用本條例第12條之2之適用範圍。(第4條)
(五)申請適用本條例第12條之2應檢具之文件。(第5條)
(六)符合擇低金額課稅條件之認定及程序。(第6條)
(七)適用期限。(第7條)
三、另檢附「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予創作人之股票適用緩課暨擇低課徵所得稅申請書」及「從事研發證明書」(odt檔及pdf檔)。
四、有關各主管機關(資助機關)准駁之函稿範例,請另洽科技部(本函聯絡人)提供參考。
說 明:
一、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簡稱該辦法)自107年9月21日訂定發布,該辦法施行期間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滿,當然廢止。配合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條之2,就我國創作人依法受學研機構分配股票並符合一定條件者,得選擇按「實際轉讓價格」或「取得股票之時價」兩者較低者計算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規定,爰新訂旨揭辦法,明定創作人適用該課稅優惠時,相關申請優惠之認定及程序。
二、旨揭辦法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1條)
(二)本條例第12條之2所定智慧財產權之定義。(第2條)
(三)申請適用本條例第12條之2之申請程序。(第3條)
(四)申請適用本條例第12條之2之適用範圍。(第4條)
(五)申請適用本條例第12條之2應檢具之文件。(第5條)
(六)符合擇低金額課稅條件之認定及程序。(第6條)
(七)適用期限。(第7條)
三、另檢附「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予創作人之股票適用緩課暨擇低課徵所得稅申請書」及「從事研發證明書」(odt檔及pdf檔)。
四、有關各主管機關(資助機關)准駁之函稿範例,請另洽科技部(本函聯絡人)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