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103年度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報經審計部核復同意留存執行單位。

  • 2015-05-27
主   旨:有關本部103年度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報經審計部核復,除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設計學院及國立成功大學工程推展中心之原始憑證,應送回本部審核及保管外,其餘同意留存執行單位,請查照並依說明二辦理。

說   明:
 一、依據審計部104年3月2日台審部教字第1040001190號函及同年4月17日台審部教字第1040004003號函(附原函影本)辦理。
 二、各相關機關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各受補助及委辦計畫執行單位:請依會計法、審計法等規定,妥為保管相關原始憑證,以備查核。
  (二)旨揭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設計學院等2單位:請於計畫期程結束後2個月內,將原始憑證送回本部。
  (三)本部各主管業務司:對於所管補助及委辦計畫,應請依審計部意見確實施以查核,並將查核結果作成紀錄,於104年6月30日前送本部會計處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