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辦理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運用要點」第十六點

  • 2015-06-16
主   旨:修正「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辦理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運用要點」第十六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   明:
 一、檢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辦理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運用要點」第十六點規定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如附件)。
 二、對於本案有任何疑義者,請洽詢:李佳瑾專員,電話:02-2366-2350。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辦理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運用要點第十六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第62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中企策字第10401004970號令發布

 

十六、發展基金應支付專業管理公司或輔導單位管理費。管理費支付期間自國際合作投資專案開辦日起算十年,分為基本管理費、加值管理費及增值管理費等三種,其費率計算方式如下:

(一) 專業管理公司基本管理費率前七年每年按實際撥付投資金額的百分之二計算,自第八年起至第十年以百分之一計算,第十一年起不再支付。另投資後被投資事業連續虧損五年,基本管理費率扣減二分之一。

(二) 如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以低於國際合作投資專案投資金額共同投資,其基本管理費率如下:

1、投資金額低於國際合作投資專案投資金額,但達二分之一以上者,其基本管理費率為百分之一。

2、投資金額未達國際合作投資專案二分之一者,其基本管理費率為百分之零點五。

(三) 輔導單位基本管理費率依被投資事業實際需要,由專業管理公司偕同輔導單位提出輔導計畫申請通過後,按實際撥付投資金額的百分之一計算支付一年,惟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投資金額未達國際合作投資專案二分之一者,基本費率調降至百分之零點五。

(四) 加值管理費率自投資後一年起,逐年檢視達到下列項目者,當年每一項目增加百分之零點五,並由專業管理公司或輔導單位擇一檢附輔導實績請領。

1、投資超過三家且實際撥付投資金額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者,自條件達成後,增加第四家起之管理費。

2、年度國際合作之技術或商業據點增加。

3、營運規模(員工人數或年營收)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

4、稅後每股盈餘增加百分之十以上。

(五) 當被投資事業發生股權處分、解散、清算、停業、他遷不明、無生產(營業)事實或有掏空公司資產情事時,止付管理費。投資後滿三年,自第四年起被投資事業發生減資,或專業管理公司認列減損損失,管理費計算基礎由實際撥付投資金額改以投資餘額計算。如有特殊情況,經報發展基金核定後,得予調整管理費計算方式。

(六) 增值管理費按全部投資淨收益的百分之二十支付;當被投資事業專業管理公司以高於國際合作投資專案投資金額二倍為共同投資金額,且投資淨收益為正數,則個案按投資淨收益的百分之二十支付,投資淨收益之計算方式於合約中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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