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大學遙控無人機使用管理辦法(109.03.31起實施)
109.04.15 108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109.04.29 亞洲秘字第1090004833號函發布
第一條 亞洲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管理所轄校區內無人機之使用,以維公共安全、隱私及教學研究品質,特訂定「亞洲大學遙控無人機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為統一管理本校所屬遙控無人機(以下簡稱無人機),由本校產學營運處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無人機專責管理單位,負責本校無人機註冊、註銷、飛航活動申請及控管事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無人機,分類如下:
一、無人飛機。
二、無人直昇機。
三、無人多旋翼機。
四、其他經民航局公告者。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校外民眾、政府機關、本校教職員工生、活動合作之校內外廠商、產學合作機構及無人機非學分班課程相關人員。
第五條 本校行政及學術單位、校級中心及附屬機構透過本校經費、政府部門計畫經費、產學合作計畫經費購買及產官學捐贈之無人機,皆為本辦法適用對象,由購置或取得單位為權責保管單位。權責保管單位使用前須將所屬無人機送至本中心完成無人機註冊程序,方可完成驗收。若無人機未經註冊即進行飛航活動,經本中心發現後,將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處理。權責保管單位應將所屬無人機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若未經投保即進行飛航活動,經本中心發現後,將依本辦法第十一第二項處理。若無人機損壞或遺失,亦須至本中心完成無人機註銷程序。
第六條 無人機之操作應提供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頒發之無人機人員操作證,供本校警衛室查驗,若經查驗無上述證明文件,得以驅離操作人員。操作無人機亦須符合下列之限制:
1、無人機不可擅自改裝。
2、不得以無人機投擲、噴灑及裝載危險物品。
3、不可在人群聚集或遊行上空活動。
4、須於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矯正鏡片以外之任何工作延伸飛航距離。
5、操作人不得同一時間內操作控制2架以上之無人機。
6、操作人需自行注意周遭飛行環境。
7、無人機飛航時,須與高速公路、快速道路、建築物相隔 30公尺以上,並注意周遭無人機之使用避免碰撞。
8、若因課程教學需求,依民用航空法-無人機專章規定,經本中心核准後可豁免第 1至第5項之規定。
9、其餘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之民用航空法無人機專章規定之。
違反前述規定者,將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處理。操作人操作無人機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二或吐氣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每公升零點一毫克。
二、不得受精神作用物質影響,導致行為能力受到損傷。
三、不得有危害任何生命及財產之操作行為。
第七條 本校操作無人機之區域及空域(如附件一),其餘區域禁止擅自操作無人機,飛航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 00分整(視當日日落前 30分鐘為止)。
第八條 因公共利益、教學研究及舉辦校內活動等,須於禁止區域使用無人機者,應於兩週前檢具『亞洲大學無人機飛行計畫書(如附件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無人機人員操作證(學習操作證、普通操作證及專業操作證三者其一)』及『無人機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證明』,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未依規定提出申請獲准者,本校得要求檢視、刪除拍攝內容,並將操作人員機具驅離,如造成損毀,本校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 使用無人機進行拍攝,其拍攝內容或行為不得有抵觸民法、刑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之情形,本中心如有疑慮,得要求檢視拍攝內容,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操作無人機而致他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者,不論故意或過失,無人機操作人應負損壞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無人機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者,亦同。
第十一條 操作無人機,違反本辦法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依下列罰則處置:
Ⅰ、違反本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裁罰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無人機。
Ⅱ、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未投保或未足額投保責任保險而從事無人機活動裁罰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無人機。
Ⅲ、違反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飛行高度超過 300呎(90公尺),裁罰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無人機。
Ⅳ、違反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飛行高度超過 400呎(120公尺)裁罰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無人機。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民用航空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無人機場域使用收費標準另訂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