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届国家磐石奖

  • 2022-03-31
  • 林盈利

一、依据:

本须知依据经济部中小企业处「国家磐石奖—卓越中小企业选拔表扬作业要点」订定。

二、目的:

中小企业为国家经济磐石,为激励中小企业升级及发展,选拔经营稳健殷实,在各方面均表现卓越,并对社会有具体贡献之中小企业给予公开表扬。

三、主办单位:

经济部、中华民国全国中小企业总会

四、执行单位:

经济部中小企业处、中华民国全国中小企业总会

五、协办单位:

关怀中小企业基金会

六、参选资格:

(一)依法办理公司或商业登记,且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一亿元以下者;或经常僱用员工数未满200人之事业。(经常僱用员工数之计算基准:民国110年4月至111年3月之劳保平均人数 )。

(二) 成立时间在5年(含)以上(民国106年5月31日前成立者),且近5年未获本奖项者。

(三)最近3年(民国108-110年)其中2年税前税后均获利,且最近1年(110年)无累积亏损者。

(四)企业负责人须拥有中华民国国籍。

(五) 申请企业如有下列事项,不得参选。

1. 于申请截止日前3年内,有发生重大劳资争议、重大职业灾害,或违反其他主管机关相关法规同一法条,处分达3次以上或经移送判刑确定者。

2. 企业或其负责人有争议事件致影响社会观感或本奖项形象者。

 

七、表扬名额:

表扬以12家企业为原则,惟实际当选家数由评审委员会议决议之。

 

八、参选方式:

参选者必须由工商及社会团体、金融及学术研究机构、中小企业辅导机构、政府机关或磐石奖联谊委员会推荐,并填具推荐书方予受理。

 

九、申请作业:

(一)线上申请网站 https://naosme.nasme.org.tw

(二) 申请文件上传:
1.企业简历表
2.自我检核表
3.个人资料提供同意书
4.征信调查同意书
5.推荐书 (推荐机构资料、推荐理由及事蹟)
6.企业经营绩效说明书
7. 企业登记资料、董监事名册
8. 企业负责人身分证影本
9.制造业请加附工厂登记证明文件
    ※ 制造业之厂房面积及电力容量、热能如未达「工厂从事物品制造加工范围及面积电力容量热能规模认定标准」第3条规定之规模者免附。

10. 最近3年(民国108-110年)会计师财务签证之查核报告书,其中110年需完整会计师财务签证之查核报告书正本
    ※若108及109年无会计师财务签证之查核报告书,则检附11之财务资料即可。

11. 最近3年(民国108-110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需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及税额计算表)
12. 民国111年国税局核发之无违章欠税证明文件
13. 最近12个月(民国110年4月至111年3月)劳保局投保单位缴费证明书和投保人数资料
14. 其他事蹟证明相关文件影本(如品质认证证明书、奖项纪录等)
15. 相关照片电子档4-5张(含企业大门、办公室全景、生产线作业、产品等)

(三)  收件截止时间:即日起至民国111年5月23日(一)止。

十、联络窗口:

国家磐石奖选拔委员会工作小组

电话:02-2366-0812分机154林小姐/ 152卢小姐  
地址:106台北市罗斯福路2段95号6楼

十一、评审作业:

(一)  评审程序分资格审查、初审实访、决审三阶段进行。

1.资格审查:由国家磐石奖选拔委员会工作小组针对申请企业资料进行基本资料审查和资格确认,缺件者应于期限内补件完成,逾期则视为资格不符。

2.初审实访:由具专业素养和代表性之专家学者担任本阶段委员进行书面评审和二阶段实地访审。委员针对通过书面审查之企业进行第一阶段访审,评核企业经营绩效评估和财务状况评估,遴荐进入第二阶段实访企业名单;再由第二阶段实访委员进行实地访审评核,并依据实地访审及征信调查结果,决定入围决审企业。

3.决审:由政府首长及工商企业领袖担任决审委员,依据入围决审企业之书面资料进行评审,并决定得奖企业。

 

十二、颁奖表扬:

(一) 颁奖典礼预计于本(111)年11月份举行,将邀请政府高阶首长颁奖并颁发奖座及证书。

(二) 拜会政府首长,以肯定当选企业之经营成就和政府对中小企业之重视。

(三) 出版当选企业专辑。

(四) 举办当选企业成功经验发表会及实地观摩,详实介绍得奖企业成长、奋斗历程及经验,以扩散企业成功模式。

十三、得奖企业之义务:

(一)  得奖企业有配合提供印刷专辑、录影专辑所需题材、发表企业经营成功经验、参加中华民国全国中小企业总会磐石奖联谊委员会、参与相关奖项广宣等相关活动之义务。

(二)  得奖企业应配合主办单位未来办理中小企业相关工作之需要,提供参访或参与相关会议之义务,另也需配合担任中小企业处辅导计画之辅导业师。

得奖企业得奖后若经查证有违反本须知规定、经营不实而违反法令或有发生争议事件致影响社会观感或本奖项形象者,主办单位得撤销其得奖资格,收回其奖座及证书,另自撤销日起5年内不得参选。

**评审标准及内容,请参阅附件申请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