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屆國家磐石獎

  • 2022-03-31
  • 林盈利

一、依據:

本須知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國家磐石獎—卓越中小企業選拔表揚作業要點」訂定。

二、目的:

中小企業為國家經濟磐石,為激勵中小企業升級及發展,選拔經營穩健殷實,在各方面均表現卓越,並對社會有具體貢獻之中小企業給予公開表揚。

三、主辦單位:

經濟部、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四、執行單位: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五、協辦單位:

關懷中小企業基金會

六、參選資格:

(一)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之事業。(經常僱用員工數之計算基準:民國110年4月至111年3月之勞保平均人數 )。

(二) 成立時間在5年(含)以上(民國106年5月31日前成立者),且近5年未獲本獎項者。

(三)最近3年(民國108-110年)其中2年稅前稅後均獲利,且最近1年(110年)無累積虧損者。

(四)企業負責人須擁有中華民國國籍。

(五) 申請企業如有下列事項,不得參選。

1. 於申請截止日前3年內,有發生重大勞資爭議、重大職業災害,或違反其他主管機關相關法規同一法條,處分達3次以上或經移送判刑確定者。

2. 企業或其負責人有爭議事件致影響社會觀感或本獎項形象者。

 

七、表揚名額:

表揚以12家企業為原則,惟實際當選家數由評審委員會議決議之。

 

八、參選方式:

參選者必須由工商及社會團體、金融及學術研究機構、中小企業輔導機構、政府機關或磐石獎聯誼委員會推薦,並填具推薦書方予受理。

 

九、申請作業:

(一)線上申請網站 https://naosme.nasme.org.tw

(二) 申請文件上傳:
1.企業簡歷表
2.自我檢核表
3.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4.徵信調查同意書
5.推薦書 (推薦機構資料、推薦理由及事蹟)
6.企業經營績效說明書
7. 企業登記資料、董監事名冊
8. 企業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9.製造業請加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 製造業之廠房面積及電力容量、熱能如未達「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之規模者免附。

10. 最近3年(民國108-110年)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其中110年需完整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正本
    ※若108及109年無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檢附11之財務資料即可。

11. 最近3年(民國108-110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需含資產負債表和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12. 民國111年國稅局核發之無違章欠稅證明文件
13. 最近12個月(民國110年4月至111年3月)勞保局投保單位繳費證明書和投保人數資料
14. 其他事蹟證明相關文件影本(如品質認證證明書、獎項紀錄等)
15. 相關照片電子檔4-5張(含企業大門、辦公室全景、生產線作業、產品等)

(三)  收件截止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5月23日(一)止。

十、聯絡窗口:

國家磐石獎選拔委員會工作小組

電話:02-2366-0812分機154林小姐/ 152盧小姐  
地址:106臺北市羅斯福路2段95號6樓

十一、評審作業:

(一)  評審程序分資格審查、初審實訪、決審三階段進行。

1.資格審查:由國家磐石獎選拔委員會工作小組針對申請企業資料進行基本資料審查和資格確認,缺件者應於期限內補件完成,逾期則視為資格不符。

2.初審實訪:由具專業素養和代表性之專家學者擔任本階段委員進行書面評審和二階段實地訪審。委員針對通過書面審查之企業進行第一階段訪審,評核企業經營績效評估和財務狀況評估,遴薦進入第二階段實訪企業名單;再由第二階段實訪委員進行實地訪審評核,並依據實地訪審及徵信調查結果,決定入圍決審企業。

3.決審:由政府首長及工商企業領袖擔任決審委員,依據入圍決審企業之書面資料進行評審,並決定得獎企業。

 

十二、頒獎表揚:

(一) 頒獎典禮預計於本(111)年11月份舉行,將邀請政府高階首長頒獎並頒發獎座及證書。

(二) 拜會政府首長,以肯定當選企業之經營成就和政府對中小企業之重視。

(三) 出版當選企業專輯。

(四) 舉辦當選企業成功經驗發表會及實地觀摩,詳實介紹得獎企業成長、奮鬥歷程及經驗,以擴散企業成功模式。

十三、得獎企業之義務:

(一)  得獎企業有配合提供印刷專輯、錄影專輯所需題材、發表企業經營成功經驗、參加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磐石獎聯誼委員會、參與相關獎項廣宣等相關活動之義務。

(二)  得獎企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未來辦理中小企業相關工作之需要,提供參訪或參與相關會議之義務,另也需配合擔任中小企業處輔導計畫之輔導業師。

得獎企業得獎後若經查證有違反本須知規定、經營不實而違反法令或有發生爭議事件致影響社會觀感或本獎項形象者,主辦單位得撤銷其得獎資格,收回其獎座及證書,另自撤銷日起5年內不得參選。

**評審標準及內容,請參閱附件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