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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大学推广教育实施要点
亚洲大学推广教育实施要点
92.3.14 91 学年度第 2 学期推广教育委员会第 2 次会议通过
92.5.7 91 学年度第 5 次行政会议通过
92.12.17 进修推广部推广教育委员会第 1 次会议修正
92.12.24 92 学年度第 3 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99.10.13 99 学年度第 3 次行政会议通过修正第 2、24 点条文
99.11.10 亚洲秘字第 0990011496 号函发布
100.3.11 99 学年度第 2 次推广教育委员会会议通过修正第 1 点条文
100.4.20 99 学年度第 10 次行政会议通过修正第 1、4 点条文
100.5.4 亚洲秘字第 1000005200 号函发布
108.12.31 108 学年度第 1 次推广教育委员会会议修正通过
109.02.26 108 学年度第 6 次行政会议通过修正第 2、7、8、10、11、16、23 点条文
109.03.16 亚洲秘字第 1090002966 号函发布
92.5.7 91 学年度第 5 次行政会议通过
92.12.17 进修推广部推广教育委员会第 1 次会议修正
92.12.24 92 学年度第 3 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99.10.13 99 学年度第 3 次行政会议通过修正第 2、24 点条文
99.11.10 亚洲秘字第 0990011496 号函发布
100.3.11 99 学年度第 2 次推广教育委员会会议通过修正第 1 点条文
100.4.20 99 学年度第 10 次行政会议通过修正第 1、4 点条文
100.5.4 亚洲秘字第 1000005200 号函发布
108.12.31 108 学年度第 1 次推广教育委员会会议修正通过
109.02.26 108 学年度第 6 次行政会议通过修正第 2、7、8、10、11、16、23 点条文
109.03.16 亚洲秘字第 1090002966 号函发布
一、本要点依据教育部「专科以上学校推广教育实施办法」订定之。
二、办理推广教育,应衡酌现有师资、提供足供教学之图书、仪器及设备规划办理;所开办班别,并应与其现有课程相关,不得将招生、教学等事务,委由校外机构、法人或团体办理。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部依相关法令命其限期改善者,于改善期间不得办理推广教育,
学校并应即对外公告:
(一)学校财团法人或学校财务状况显着恶化,已有不能清偿债务之事实或严重影响校务正常营运。
(二)学校积欠教职员工薪资累计达三个月以上或未经协议任意减薪。
(三)院、所、系、科及学位学程师资质量基准不符合专科以上学校总量发展规模与资源条件标准规定。
(四)教学品质经本部依法令规定查核为持续列管或未通过。
(五)全校学生数未达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注册率均未达百分之六十。
(六)违反私立学校法或有关教育法令,情节严重,影响相关学生或教职员工权益。
(七)依前项规定不得办理前,已开办之推广教育,得依原开班计画办理至该学期结束。
三、本校为推广终身教育,提昇大众学識技能及社会文化水准,特开办各類推广教育班次,范围如下:
(一)本校自行规画班次
(二)公民营机关(构)委讬办理班次
(三)社区大学终身学习班次
(四)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办理班次。
四、本校推广教育班次分为学分班与非学分班,不授予学位证明书。学分班每一学分必须修满 18 小时,学员经考试及格,核发学分证明书。非学分班学员修讀期满经考核及格,核发结业证明书。
五、本校推广教育得采面授教学、校外教学、远距教学及境外教学等方式。境外教学依「专科以上学校推广教育实施办法」第 4 条规定办理。
六、推广教育地点得采校内及校外教学。校外教学场地以洽借学校或公务机关(构)现有合格场地为原则,应检具借用协议书报部备查;其他校外教学场地应检具合格建管(使用分区符合教学使用)、消防及卫生检查等相关証明及设置计画,报部核准。
七、本校各類推广教育班次由各系、所、处、中心及业务单位规划课程、开设班次、招生对象及授课师资等,由业务单位统筹办理行政事宜。本校各推广教育学分班由系、所开设,应经各系、所务会议依据本要点讨論通过后,送本校推广教育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后办理。
八、审查推广教育计画需含班次名称、招生人数、学员资格、入学办法、师资条件、课程规划及经费预算。
(一) 班次名称:推广教育各班次,招生计画及办理推广教育之学校所出具各项相关证明文件,均应冠以「推广教育」字样,并载明其为学分班或非学分班,及修讀学年度与学期。
(二) 招生人数:各开办单位应考量师资、课程及教学品质,审慎规划各班次招生人数。
(三) 学员资格:由各开办单位依课程内容审慎订定。
(四) 入学办法:各班次办理招生,除委办及建教合作班次外,应符合公开、公平原则。修讀人员经审查合格后,由本校业务单位通知其入学。学分班修讀人员其注册按本校一般学生规定办理。
(五) 师资条件:推广教育师资,应具有专科以上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教师资格。推广教育各班别所授课程之师资,应符合下列规定,但国内大学与外国大学合作并经本部专案核定之专业学(课)程,不在此限:
(1)学分班至少应有三分之一时数,由本校专任师资授课。
(2)非学分班至少应有五分之一时数,由本校专任或兼任师资授课。
前项时数,应以全学年推广教育课程时数合并计算。
(六) 课程规划:依据本校各相关系所课程大纲规划之。
(七) 经费预算:应列出经费來源与各项主要经费之用途。
九、推广教育之经费,依本校推广教育经费收支分配要点办理。
十、学分班招生对象,应配合所开设课程之程度,修习学士程度及副学士程度学分者,应具备下列要件之一:
(一)十八岁以上。
(二)未满十八岁者,应分别具备报考专科学校及大学之资格。
修习硕士程度学分班者,应具备报考大学硕士班之资格。
但基于特殊需要开设之班次,经专案报教育部核准者,不受此限。境外学分班招生对象应为持有中华民国护照之台湾地区人民或华侨。非学分班招生对象资格依开班性质订定之。
十一、推广教育学分班,以采专班方式办理为原则,每班不得超过六十人。推广教育学分班,采随一般科系所附讀者,其随班附讀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但有特殊原因报经学校主管机关核定者,不在此限:
(一)大学学士班及专科学校随班附讀人数,以六人为限。
(二)硕士班随班附讀人数,以五人为限。
十二、学分班学员经參加本校系、所公开招生錄取者,得依本校抵免学分要点申请抵免。
十三、学分班学员之成绩,学士班以 60 分为及格,硕士班以 70 分为及格。非学分班学员之成绩,以 60 分为及格。推广教育各班次学员修习期间缺席及请假达上课时数 3 分之 1 以上者,成绩不予计分,且不发给学分证明书或结业证明书。
十四、本校推广教育学士程度学分班学员,每学期累计修习之学分至多以修 18 学分为原则;硕士程度学分班学员,每学期累计修习之学分至多以修 9 学分为原则。每一学分至少须修讀 18 小时,并避免以短期密集授课方式进行。实习或实验课程,学分之计算由各系所订定之。
八、审查推广教育计画需含班次名称、招生人数、学员资格、入学办法、师资条件、课程规划及经费预算。
(一) 班次名称:推广教育各班次,招生计画及办理推广教育之学校所出具各项相关证明文件,均应冠以「推广教育」字样,并载明其为学分班或非学分班,及修讀学年度与学期。
(二) 招生人数:各开办单位应考量师资、课程及教学品质,审慎规划各班次招生人数。
(三) 学员资格:由各开办单位依课程内容审慎订定。
(四) 入学办法:各班次办理招生,除委办及建教合作班次外,应符合公开、公平原则。修讀人员经审查合格后,由本校业务单位通知其入学。学分班修讀人员其注册按本校一般学生规定办理。
(五) 师资条件:推广教育师资,应具有专科以上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教师资格。推广教育各班别所授课程之师资,应符合下列规定,但国内大学与外国大学合作并经本部专案核定之专业学(课)程,不在此限:
(1)学分班至少应有三分之一时数,由本校专任师资授课。
(2)非学分班至少应有五分之一时数,由本校专任或兼任师资授课。
前项时数,应以全学年推广教育课程时数合并计算。
(六) 课程规划:依据本校各相关系所课程大纲规划之。
(七) 经费预算:应列出经费來源与各项主要经费之用途。
九、推广教育之经费,依本校推广教育经费收支分配要点办理。
十、学分班招生对象,应配合所开设课程之程度,修习学士程度及副学士程度学分者,应具备下列要件之一:
(一)十八岁以上。
(二)未满十八岁者,应分别具备报考专科学校及大学之资格。
修习硕士程度学分班者,应具备报考大学硕士班之资格。
但基于特殊需要开设之班次,经专案报教育部核准者,不受此限。境外学分班招生对象应为持有中华民国护照之台湾地区人民或华侨。非学分班招生对象资格依开班性质订定之。
十一、推广教育学分班,以采专班方式办理为原则,每班不得超过六十人。推广教育学分班,采随一般科系所附讀者,其随班附讀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但有特殊原因报经学校主管机关核定者,不在此限:
(一)大学学士班及专科学校随班附讀人数,以六人为限。
(二)硕士班随班附讀人数,以五人为限。
十二、学分班学员经參加本校系、所公开招生錄取者,得依本校抵免学分要点申请抵免。
十三、学分班学员之成绩,学士班以 60 分为及格,硕士班以 70 分为及格。非学分班学员之成绩,以 60 分为及格。推广教育各班次学员修习期间缺席及请假达上课时数 3 分之 1 以上者,成绩不予计分,且不发给学分证明书或结业证明书。
十四、本校推广教育学士程度学分班学员,每学期累计修习之学分至多以修 18 学分为原则;硕士程度学分班学员,每学期累计修习之学分至多以修 9 学分为原则。每一学分至少须修讀 18 小时,并避免以短期密集授课方式进行。实习或实验课程,学分之计算由各系所订定之。
十五、各推广教育学分班次师资,为本校专、兼任教师,但本校专任教师不得少于 3 分之 1 为原则。惟境外教学,本校专任教师则不得少于 2 分之 1。属实务性课程之讲授,经报请校长核定后,得聘请非学术性实务专家担任。
十六、为维持本校推广教育班之教学素质,业务单位每期应举行教师评鑑,并将结果送交各相关学系、所、处、中心,以做为师资续聘之依据。
十七、本推广教育教师发放钟点费依本校推广教育经费收支分配要点办理。
十八、本校推广教育各班次之退费金额,均采无息方式退还。
十九、报名缴费后,除下列因素外,其馀概不受理退费:
(一) 重大疾病(公、私立医院证明)。
(二) 因报名人数不足而无法开班者。
(三) 于开课日起 2 周内办理转班者。
(四) 经本校进修推广部认定为重大或特殊原因者。
二十、符合本要点第十九条之规定者,得依下列标准申请退费:
(一) 自报名缴费日起至实际上课日前,退还已缴学分费、杂费等各项费用之 9 成,报名费不退还。
(二) 自实际上课之日起未逾全期 3 分之 1 者,退还已缴学分费、杂费等各项费用之半数。
(三) 自实际上课之日起已逾全期 3 分之 1 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费。
(四) 符合本要点第十九条第二款者,该课程所缴费用全额退还。
(五) 符合本要点第十九条第三款者,课程学费以多退少补方式办理。
二十一、因报名人数不足而采并班者,经学员本人同意并班后不得再要求转班申请。
二十二、办理退费申请者,请依规定至本校进修推广部办理退费申请,并填写退费申请表(如附件一),随表检具身分证正反面影本、缴费收据及本人金融机构存折封面(载明:户名、开户机构(含分行、局)影本各乙份。
二十三、凡经审定符合退费标准者,依退费申请表内所填写之资料办理退费;凡因申请者填写资料有误或缴交资料不齐全,而无法办理退费者,经本校业务单位通知后一个月内未补齐资料者,视同放弃退费之申请。
二十四、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均依大学法及专科以上学校推广教育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十五、本要点经行政会议通过,陈请校长核定后发布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