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大学遥控无人机使用管理办法

亚洲大学遥控无人机使用管理办法(109.03.31起实施)

109.04.15 108学年度第7次行政会议修正后通过

109.04.29 亚洲秘字第1090004833号函发布

第一条 亚洲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为管理所辖校区内无人机之使用,以维公共安全、隐私及教学研究品质,特订定「亚洲大学遥控无人机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为统一管理本校所属遥控无人机(以下简称无人机),由本校产学营运处创新育成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为无人机专责管理单位,负责本校无人机注册、注销、飞航活动申请及控管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之无人机,分类如下:

一、无人飞机。

二、无人直昇机。

三、无人多旋翼机。

四、其他经民航局公告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校外民众、政府机关、本校教职员工生、活动合作之校内外厂商、产学合作机构及无人机非学分班课程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校行政及学术单位、校级中心及附属机构透过本校经费、政府部门计画经费、产学合作计画经费购买及产官学捐赠之无人机,皆为本办法适用对象,由购置或取得单位为权责保管单位。权责保管单位使用前须将所属无人机送至本中心完成无人机注册程序,方可完成验收。若无人机未经注册即进行飞航活动,经本中心发现后,将依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处理。权责保管单位应将所属无人机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若未经投保即进行飞航活动,经本中心发现后,将依本办法第十一第二项处理。若无人机损坏或遗失,亦须至本中心完成无人机注销程序。

第六条 无人机之操作应提供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颁发之无人机人员操作证,供本校警卫室查验,若经查验无上述证明文件,得以驱離操作人员。操作无人机亦须符合下列之限制:

1、无人机不可擅自改装。

2、不得以无人机投掷、喷洒及装载危险物品。

3、不可在人群聚集或游行上空活动。

4、须于目视范围内操作,不得以矫正镜片以外之任何工作延伸飞航距離。

5、操作人不得同一时间内操作控制2架以上之无人机。

6、操作人需自行注意周遭飞行环境。

7、无人机飞航时,须与高速公路、快速道路、建筑物相隔 30公尺以上,并注意周遭无人机之使用避免碰撞。

8、若因课程教学需求,依民用航空法-无人机专章规定,经本中心核准后可豁免第 1至第5项之规定。

9、其馀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之民用航空法无人机专章规定之。

违反前述规定者,将依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处理。操作人操作无人机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血液中酒精浓度不得超过百分之零点零二或吐气中酒精浓度不得超过每公升零点一毫克。

二、不得受精神作用物质影响,导致行为能力受到损伤。

三、不得有危害任何生命及财产之操作行为。

第七条 本校操作无人机之区域及空域(如附件一),其馀区域禁止擅自操作无人机,飞航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日,上午8时30分至下午5时 00分整(视当日日落前 30分钟为止)。

第八条 因公共利益、教学研究及举办校内活动等,须于禁止区域使用无人机者,应于兩周前检具『亚洲大学无人机飞行计画书(如附件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人员操作证(学习操作证、普通操作证及专业操作证三者其一)』及『无人机公共意外责任险投保证明』,向本中心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未依规定提出申请获准者,本校得要求检视、删除拍摄内容,并将操作人员机具驱離,如造成损毁,本校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 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其拍摄内容或行为不得有抵触民法、刑法、性别平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强制禁止规定之情形,本中心如有疑虑,得要求检视拍摄内容,并依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操作无人机而致他人死伤,或毁损他人财物者,不論故意或过失,无人机操作人应负损坏赔偿责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损害,亦应负责。自无人机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损害者,亦同。

第十一条 操作无人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及第七条之规定,依下列罚则处置:

Ⅰ、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之规定裁罚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没入其无人机。

Ⅱ、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未投保或未足额投保责任保险而从事无人机活动裁罚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没入其无人机。

Ⅲ、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飞行高度超过 300呎(90公尺),裁罚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没入其无人机。

Ⅳ、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飞行高度超过 400呎(120公尺)裁罚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没入其无人机。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悉依民用航空法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无人机场域使用收费标准另订之。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行政会议通过,陈请校长核定后发布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