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加速文化内容开发与科技创新应用补助要点,即日起至8/31止受理申请

  • 2017-07-10
106年度加速文化内容开发与科技创新应用补助要点
 

 

一、补助要旨

为使我国文化内容产业能够结合科技进行各项创新,催生民间参与,文化部(以下称本部)依「文化内容科技应用创新产业领航旗舰计画」订定本要点。 本要点聚焦文化内容力之提升,鼓励从在地文化素材出发,以创新方式及科技应用,如内容创作之系统性产出、有效工作模式之建立、创新跨界应用、市场辅助工具开发等多方尝试,以期达到下列目标:

(一) 催生更多、更精彩、更贴近市场之原生文化内容智慧财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以下简称IP),以及IP衍生创作。
(二) 加速业者跨界联结,以及开发共创、共享之知识平台。
(三) 协助建构创新产业生态,并促成文化内容服务应用典范,达到资金导入,使文化内容产制量大量提升。


二、申请补助及获补助之项目应具条件:

(一)本要点分以下二组受理申请补助,各类受理申请及获补助案应具条件如下:

组别 申请条件
文化内容开发组 申请本组别之申请案计画书内容,应具备下列二项以上之条件: 
1.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文化内容开发(可复选):
(1)原生内容开发:
以科技或创新之方法,挖掘具市场性或社会共感之在地文化素材,开发出各式原生故事IP或作品雏型。
(2)原生内容转译:
以科技或创新之方法,将具有市场潜力之既有台湾原生故事IP,转译为其他作品型式之故事文本或产品雏型(如游戏脚本转译为电视剧剧本、漫画等、出版品转译为虚拟实境﹝virtual reality,以下简称VR﹞故事文本或作品雏型等)。
(3)原创故事孵化:
整合创作者进行文化内容开发,建立在地文化素材转译为各种不同类型故事文本之工作模式,引导创作者联结市场,协助加速孵化内容创作。
2.进行市场性测试:
针对已开发出之故事IP或作品雏型,以科技或创新方法(如大数据、算法、关联社群运用、资料分析等技术及平台),测试、验证IP之市场接受度。
3. 建立创新工作模式:
于文化内容之开发过程中,同步研发可复制及扩散之创新工作模式或商业模式,以利知识创造、分享与移转,协助加速文化内容产制。
4. 其他透过科技创新应用,加速文化内容开发或强化文化内容市场性之企划构想。
科技创新应用与产业发展组 申请本组别之申请案计画书内容,应具备下列ㄧ项以上之条件(可复选):
1.文化科技应用:
以文化内容为核心,导入科技产生各式创新应用并与市场联结,以创造产品更高之价值。 
2.开发文化内容应用平台或服务:
以文化内容为核心,导入科技或大数据应用,发展各式平台(如:数码文化整合数据库、技术共享、授权加值、产制等相关平台),或进行各式应用工具或服务模组之开发,最终产出创新文化内容或服务。 
3.强化产业商业模式:
针对产业需求或发展缺口,开发文化内容商业模式之关键应用、服务或平台,以强化产业生态体系。 
4.协助型塑台湾文化内容品牌:
以文化内容为核心,导入科技进行产品或服务之整合,发挥跨业综效,提升文化内容价值,产生有助拓展国内、外市场之示范服务或商业推广模式。

(二)优先补助情形:

申请案之计画书内容经本部审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列为优先补助案件:

  1. 计画书能有效运用本部所属博物馆及文化素材相关典藏库资源,进行故事剧情开发、产品研发或跨界应用。
  2. 开发项目既能深耕在地文化,具体呈现台湾文化特质,又符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让相关在地文化素材所转译而成之文本题材创作,能够深具国际市场潜力,有效推广台湾文化。
  3. 开发项目具产业应用前瞻实验精神与科技含量,有助开拓产业崭新发展领域及商业模式。
  4. 计画书内容主要部分属影视、流行音乐、动漫、游戏等文化内容产业领域。

(三)执行期程: 
经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调整本部「文化内容科技应用创新产业领航旗舰计画」一百零六年度执行期程外, 申请案之执行期程自与本部签定补助契约之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


三、 申请者资格:

申请者应为无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登记或立案之本国公司、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大专校院、学术研究机构或团体:
(一) 最近二年曾欠缴税捐纪录。
(二) 最近一年曾有票据交换机构或银行退票之纪录。
(三) 相同或类似之申请案计画书已获本部及其所属机关(构)、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及财团法人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补助。


四、 补助金额度及范围

每一补助案之补助金额,不得逾本部核定该补助案计画书所载预估总经费之百分之四十九,且补助金额度以一千万元为上限。但经评选小组认定申请案具执行效益、高度创新性及产业典范案例,并作成放宽补助比例、补助金额度之上限及核予补助金额之建议,经本部核定者,得于新台币四千万元范围内补助,不受本点前段补助比例及补助金额度上限之限制。


五、申请案计画书应具备之文件、资料

申请者应检附计画书(格式如附件)一式十二份及其pdf档资料光盘ㄧ片,以A4横书双页缮写,并应包含下列各款文件资料,依序于页面左侧胶装成册,且内页应编写目录:

(一)申请者

  1. 基本资料。
  2. 申请者公司(商业)登记立案证明文件或财团(社团)法人、大专院校、学术研究机构或团体登记证书及章程影本。
  3. 申请者最近二年执行或制作相关计画案例经验、实绩说明。设立未满二年者,就其设立期间检附。
  4. 申请者最近二年无欠缴税捐之证明文件影本;设立未满二年者,依其设立期间检附。
  5. 票据交换机构或银行出具之申请人最近一年内无退票纪录证明,且前开证明应于申请日之前一个月内开立。

(二)计画书应依下列各款规定具体填写: 

  1. 计画名称。
  2. 计画缘起:计画背景说明、计画目标等。
  3. 计画内容,且应特别注明下列事项:
    (1)计画执行架构(包括构想、手段及策略)及限制条件。
    (2)应用之原生文化素材或文化内容说明:如该素材或文化内容系取材他人着作或创意改编者,应检附原着作、衍生着作及各该着作之着作财产权人同意利用或改编之书面授权文件。
    (3)所开发项目特色及潜力说明(如原创性、故事性、前瞻性、科技与跨界应用等)。
    (4)开发过程与其他业者或产业联结合作情形。
    (5)所开发项目的市场利基与定位。
    (6)计画具优先补助之情形:计画具有第二点第二款优先补助之条件及简要说明,如无则免。
  4. 计画整体预期效益:应就如产业典范案例模式、市场效益、竞争优势、原生文化内容产值(量)提升、创造力等,提出质化及量化效益。
  5. 工作团队及过往实绩说明:应检附执行人力配置之名单、经历简述、合作意向书及国籍证明(具中华民国国籍者,应检附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其属外籍人士者,应检附中央劳动主管机关核发之工作证明文件影本)。
  6. 计画执行期程与进度规划(应于各查核点载明预计完成之工作内容及预算进度)。
  7. 预估经费总预算明细表:各项细目均应详列,总金额应以税后金额表示。

(三)切结书。 

(四)其他本要点及本部指定之文件。 


六、申请期间、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期间:由本部另行公告之。(采线上报名)
(二)递送方式:
1. 挂号付邮递送者,应于截止日前将前点规定之文件、资料寄至24219新北市新庄区中平路439号行政院联合办公大楼南栋十五楼「文化内容科技应用创新产业领航旗舰计画」。以邮戳为凭。违反者,不予受理。
2. 亲自或委请他人交送者,应于截止日下午五时三十分前将前点规定之文件、资料送至新北市新庄区中平路439号行政院联合办公大楼南栋十五楼「文化内容科技应用创新产业领航旗舰计画」收件处,以收发章戳为凭。违反者,不予受理。
(三)同一申请单位每年度可申请案件数上限为三案。申请者如违反上述规定,本部得指定期限要求申请者作成书面之撤案意思表示。届期申请人拒绝或未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所有申请案均不受理。
(四)申请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请注明「中华民国ㄧ百零六年度加速文化内容开发与科技创新应用补助申请案」及申请补助之组别。申请案不论受理或获选补助与否,概不退还。


七、评选及审核作业

(一)审查作业程序: 
依序为「资格审查」、「专业审查」及「核定补助」。

  1. 资格审查:本部应先就申请者资格、计画书应备之文件资料及申请案是否符合前点规定进行书面审查。申请者资格不符第三点、或申请案不符合前点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规定,应不予受理。计画书应备之文件、资料或内容不全,经本部书面通知限期补正一次,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仍不全者,亦同。
  2. 专业审查:采初审及决审二阶段评选
    初审:由评选小组就本部资格审查合格之计画书,依第三款评选基准进行书面评选,提出通过名单。
    决审:由评选小组就初审通过之计画书,依第三款评选基准以简报面谈方式进行评选,由评选委员依第三款评选基准所列之审查重点进行评选,并就获补助者名单、补助金额上限及补助比率提出建议。
  3. 核定补助:经决审会议建议补助之计画、补助金额上限及补助比率,于会议纪录经签报本部长官核定后,将评选委员名单及评选结果(应包括获补助者名单、计画书名称及补助金额)对外公开,并刊登于文化部奖补助资讯网。

(二)评选小组组成

  1. 由本部召集产业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及本部代表共七至十一人组成。
  2. 评选委员为无给职。但本部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审查费或交通费。
  3. 外聘委员应聘时应填具同意书,同意本部于评选会议结束,会议纪录经核定后,将其姓名连同其他评选委员名单对外公开。
  4. 评选委员于评选及审议时,应严守利益回避及价值中立之原则,公正执行职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者, 依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定办理。委员于评选会议召开前,均应签署声明书, 声明与评选之申请案及申请者无关联,并同意对评选、审核相关事项保密。 委员违反声明事项者,本部得终止该委员之聘任; 评选委员与该次评选之申请案有关联并经查证属实者, 本部并得撤销该申请案之补助金受领资格。

(三) 评选小组职责:

  1. 就第一款第一目资格审查合格之计画书,依第四款评选基准进行实质评选,并就获补助者名单、补助金额上限及补助比率提出建议。评选小组并得就获补助者名单为从缺之建议。
  2. 审核获补助者之计画书变更申请案件,并得就通过变更申请案之获补助金额、比率作成调整之建议。
  3. 审核获补助者申请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补助金所缴交之文件、资料及执行成果,并得就其执行成果作成调整补助金额、比率之建议。
  4. 其他本部提请审核之事项,评选委员应依本部要求提供书面意见或以开会方式作成建议,供本部参考。

(四) 评选基准:

1. 文化内容开发组
审查重点 说明 比重
1 在地文化呈现 经开发、转译及孵化之文化内容是否能够巧妙融合在地文化素材,体现在地生活价值及文化内涵 30%
2 提案特色 提案所展现原创性、故事性、前瞻性、科技应用程度,以及是否有助开拓产业崭新发展领域 30%
3 预期效益 未来发展市场连结性(商品或服务)潜力、具有高度被投资的高度潜力及形成产业典范案例、促进文化内容产值及产量大量提升 20%
4 计画合理性 计画实施方法、执行时程、经费、人力配置等之规划合理性 10%
5 申请单位执行计画能力 相关经验实绩、财务条件、获奖纪录、执行团队完整性与专业度、创新能力等 10%
2. 科技创新应用与产业发展组
审查重点 说明 比重
1 在地文化呈现 开创之商业模式、应用平台或服务是否能够巧妙运用在地文化素材,体现在地生活价值及文化内涵 20%
2 产品或应用服务 开创之商业模式、应用平台或服务对于产业链之关键及所具独特性或服务创新性、提案所展现之科技融合与创价程度、市场连结度及发展潜力 30%
3 预期效益 未来进入市场程度连结度、效益与竞争优势、具备受投资之高度潜力、是否可建立市场的示范应用、对产业发展之帮助或整体社会贡献等 20%
4 计画合理性 计画实施方法、执行时程、经费、人力配置等之规划合理性 15%
5 申请单位执行计画能力 相关经验实绩、财务条件、获奖纪录、执行团队完整性与专业度、创新能力等 15%

(五)决议方式:获补助者名单、补助金额上限、补助比率及依执行成果或计画书变更需调整补助金额度或比率,应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议。其馀事项应经全体委员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议。


八、签约及其注意事项

获补助者应于本部指定期限内与本部完成补助契约之签订,如有违反应履行之负担规定者,本部应废止其补助金受领资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补偿、赔偿。补助契约由本部另定之。


九、补助金核拨、支出凭证处理及核销程序

(一)获补助者应依与本部签订之补助契约规定期限内,依「政府支出凭证处理要点」、「文化部经费结报注意事项」等检具收据、收支明细表、原始支出凭证、成果报告书及补助经费运用效益评估表等资料,办理结案核销及拨款,实际补助金依补助契约规定核算。其中补助经费运用效益评估表应无条件同意本部得于每年度终了公告于本部网站。其未按规定缴交致影响会计年度结报者或成果资料品质不良,本部保留取消补助之权利,并将列为未来补助审核之重要参考。
(二)获补助者应将将各期补助金之支出用途、产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与各期实支经费总额及各机关实际补助金额,均列入工作执行报告之经费收支明细表及成果报告书之总经费收支明细表。
(三)获补助者就各项费用之支出,应取得合法之原始凭证,并本诚信原则对所提出支出凭证之支付事实及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应负相关责任。
(四)获补助者使用补助金额办理采购时,其补助金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者,应依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采购。
(五)获补助计画结案时如有结馀款,获补助者应将结馀款按本部原核定之补助比率缴回本部。补助案件执行后,如实际支出经费少于原预估经费,本部得衡酌补助案件之性质与合理性,按原补助比率重新核算实际补助金额或废止原同意补助款项。
(六)补助案应依预算法第六十二条之一规定,如有宣导性质之支出,应明确标示其为广告且揭示办理或赞助机关、单位名称,并不得以置入性行销方式进行,核销时应检附相关照片或资料佐证,以备查核。


十、计画书之变更

(一)获补助者应依本部核定之计画书执行。计画书内容变更时,获补助者应以书面具明理由,向本部申请变更,经本部同意后,始得依变更后之计画书执行。
(二)申请变更(含期限之展延)以三次为限,但因天然灾害或紧急事故致有变更计画书必要者,得不计入前开变更次数,另变更涉及期限之展延者,展延期限均不得逾本部一百零六年度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定之计画执行期程。
(三)前款所称天然灾害,指风灾、水灾、旱灾、寒害、其他特殊天气之变化、地震、大火、海啸、火山爆发等因素所造成之灾害;所称紧急事故,指动乱、战争、疠疫、核子事故等。


十一、获补助者应履行之负担规定

(一)本部依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核定预算办理本要点补助,如该基金有不通过、删减、延迟拨付经费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本部之事由等情况,本部停止受理补助申请、解除补助契约且不核算、不拨付补助金或调整原核定补助额度时,获补助者并不得要求本部任何补偿或赔偿。
(二)获补助者应依本部核定之计画书所载内容执行计画,计画书有变更者,亦同。
(三)获补助者不得将获补助金资格或计画书转让予他人。
(四)获补助者不得以虚伪不实之文件、资料获补助金资格或申请补助金核拨。
(五)获补助计画如有开发之内容、产品参加国内及国外活动时,均应以中华民国或台湾名义参加。
(六)计画书内容及获补助者依计画书所办理之各项工作,均无侵害他人权利或违反法律规定之情事。
(七)获补助者申请最后一期补助金时,应出具永久无偿授权本部,得将计画书及成果报告之全部或一部重制、统计,并作成报告于国内外发表(发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本发行、简报、网络传输)之书面「授权文件」正本一份。 前项书面报告有利用他人着作者,获补助者应取得该他人着作之着作财产权人永久无偿授权本部为前项之利用,并于申请最后一期补助金时,将授权书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部。
(八)本部得自签约日起至本部核拨最后一期补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间,要求获补助者配合出席计画相关宣传活动。


十二、获补助者如有违反本要点或相关法令规定者,本部得撤销或废止其补助金受领资格,不支付补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补偿、赔偿;其已与本部完成补助契约签约者,本部并得不为催告,迳行解除补助契约,获补助者并应无息缴回已领取之补助金,且被撤销或废止补助金受领资格者,自被撤销或废止补助金资格之年度起二年内,不得再申请文化内容开发与科技创新应用相关补助金;溢领之补助金未完全缴回本部前,亦不得再申请本部任何补助。

十三、本要点如有疑义或其他未尽事宜,由本部解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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