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价值创造计画」

  • 2014-12-12
「产学研价值创造计画」
主旨:公告本部「产学研价值创造计画(下称本计画)」申请事项。
依据:经济部推动学术机构进行产业创新及研究发展补助办法
公告事项:
一、计画目的:为使学界已累积的技术研发成果有效扩散,拟借由本计画桥接校园技术团队与业界或研究机构进行技术商品化研发,强化技术合作深度,开发符合市场需求之产品及衍生新创事业,以达成技术商业化思维导引出新创事业等重要产业价值之目标。
二、计画范畴:透过运用学界既有之研发成果,与业界或研究机构共同进行技术商业化开发,并以衍生新创公司(Spin-off)或新事业部门(Spin-in)为目标者,得予以提供学界必要之补助。
三、申请单位与申请资格:本计画由学界主导执行,并纳入企业或研究机构为共同执行单位,相关单位申请资格如下:
(一)主导单位-依法设立之公私立大学校院,且具备下列条件者:
1.具有研究发展及技术整合能力之研发团队。
2.具有固定之研发场所及执行计画之基本设备与人力。
3.具有计画管理、人事、会计与成果管理制度及专责部门。
(二)共同执行单位-依法设立登记之企业或研究机构,且具备下列条件者:
1.具有技术研发整合或科技服务布建能力之研发团队。
2.具有固定之研发场所及执行计画之基本设备与人力。
四、计画期程:本计画以产学研共同进行事业化开发为导向,最长不得超过2年(不含先期研究);经构想审查后,如内容仍待厘清或验证,得予转为先期研究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计画经费:
(一)本计画补助对象以学界单位为限,补助经费以2年新台币2,000万元为上限(不含先期研究);先期研究以1年新台币500万元为上限,并得视立法院预算审议情形调整。
(二)本计画须纳入企业或研究机构为共同执行单位,共同执行单位须配合投入计画自筹款,其比例不得低于补助款之30%。
六、受理申请日及应备资料:本计画自103年10月1日起受理申请,采随到随审方式办理。
七、本公告内容未尽事宜,应依「经济部推动学术机构进行产业创新及研究发展补助办法」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