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创事业负责人申请于自创事业服研发替代役须具备之一定条件」

  • 2016-05-10

主   旨:检送「新创事业负责人申请于自创事业服研发替代役须具备之一定条件」公告1份(如附件),惠请贵机关(单位)协助转知有关新创事业,请查照。

说   明:

 一、为配合政府推动青年创新创业政策,落实「为年轻人找出路」施政方向,以呼应时代潮流,并促进国家产业发展,本署爰于现行研发替代役制度下,松绑兵役法规,期使符合一定条件具创新能力之新创事业负责人得申请于其自创事业服研发替代役。

 二、旨揭一定条件业经内政部于105年3月15日依法公告,有关新创事业系设立2年以上未满5年,且符合公告条件资格者,即可申请于自创事业服研发替代役,让创业不因服役而中断。

 三、另有关「新创事业负责人申请于自创事业服研发替代役实施计画」,本署已于105年5月2日颁布,并开始受理申请,请贵单位协助转告周知,以促使符合资格且有意愿申请的新创事业青年提出申请。有关上揭实施计画及最新消息,可至「研发及产业训储替代役资讯管理系统」资讯网站 (https://rdss.nca.gov.tw/)查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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