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青年发展署补助大专毕业生创业服务计画经费审查作业要点」

  • 2017-03-20

修正「教育部青年发展署补助大专毕业生创业服务计画经费审查作业要点」,业经本署于中华民国106年3月15日以台教青署辅字第1062102610B号令发布

 

 

教育部青年发展署补助大专毕业生创业服务计画经费审查作业要点第三点、第五点修正规定

三、申请作业:

(一)第一阶段

   1.申请对象:

(1)设有育成单位之公私立大专校院。

(2)创业团队至少三人组成,其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为近五学年度(包含应届)毕业生或大专校院在校生(含学士及硕博士),其馀团队成员可为社会人士或取得居留签证之外籍人士。每人以参与一组团队为限。各团队之代表人应为近五学年度(包含应届)毕业生或大专校院在校生(含学士及硕博士);其相关资格如下:

A.申请计画之创业团队应为未曾接受本计画之补助,且于计画申请时,未申请公司行号设立者。

B.团队成员均应未曾接受本计画补助,各成员于计画执行期间应全职投入本计画,不得在他处任职工作(在职专班学生亦同)。

2.申请方式:

 (1)本计画分为制造业、服务业及文化创意业等产业领域类别,每校所提申请计画以十五案为限,由各校院育成单位检具创业团队营运计画书及育成辅导计画书各一式八份,向本署或本署指定之专案办公室提出申请。

(2)各项申请文件应于六月十五日前(以邮戳为凭),送达本署或本署指定之专案办公室,逾期或申请对象不符规定者不予受理。团队成员毕业生须检附「最高学历」、「无学籍切结」之文件。

 (二)第二阶段:

1.申请资格:通过该年度大专毕业生创业服务计画审查补助,并已完成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作业之创业团队。

2.申请方式:本计画分为制造业、服务业及文化创意业等产业领域类别,创业团队应于每年一月五日前(以邮戳为凭),备齐相关文件由学校育成单位备文送达本署或本署指定之专案办公室,逾期或资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五、经费分配:

(一)补(奖)助原则:

1.第一阶段:由创业团队提出创业申请计画,经审核通过并接受学校育成单位辅导创业六个月者,依创业计画完整性,由本署补助学校育成费用新台币十五万元及创业团队创业基本开办费新台币三十五万元为原则。

2.第二阶段:

(1)获第一阶段补助基本开办费之团队经参与本署创业计画成效评选且成绩绩优者,依评选成绩,本署得提供新台币二十五万元至新台币一百万元创业奖励奖金。

(2)每队颁发奖杯一座及每位队员颁发奖状一纸;获奖团队之辅导学校,可获颁感谢奖状一纸。所有奖项必要时依评审小组决议从缺。

(3)获补助绩优团队经评审小组认定具社会企业性质者,将加发新台币五万元奖金。另若具新南向创业意涵者,将加发至多新台币十万元奖金。

(二)第一阶段补助经费编列原则:经费编列表应包括学校育成费用及创业团队开办费用,其编列原则如下:

1.学校育成费用得编列业务费与杂支,报请本署同意者得编列人事费。业务费编列项目以讲座钟点费、谘询费、工读费、印刷费、国内旅费、短程车资等科目为原则,并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作业要点规定,倘内部场地有对外收费,且供办理计画使用者,学校育成单位得依规定编列场地使用费;必要时,得叙明理由编列其他项目。另应编列至少百分之三十经费用于辅导创业团队之专业业师谘询费用。

2.创业团队开办费应以整笔代收款编列于业务费项目下,并于说明字段内叙明创业团队支用项目,并以业务费、人事费及杂支为编列原则;其中人事费编列以补助经费百分之七十为上限,每人每月不得超过新台币二万元。业务费编列以工读费、印刷费、国内旅费、短程车资、公司设立规费、材料费、租金、广宣费、资讯服务费等科目为原则,必要时,得叙明理由编列其他项目。但不得将补助款支用于人员奖金、国外差旅费、公关交际费、耐久性设备、硬件修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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