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补助办理防减灾及气候变迁调适教育计画要点」第6点,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05年2月4日以台教资(六)字第1050006411B号令修正发布

  • 2016-02-18
主   旨:「教育部补助办理防减灾及气候变迁调适教育计画要点」第6点,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05年2月4日以台教资(六)字第1050006411B号令修正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及要点,请查照。

教育部补助办理防减灾及气候变迁调适教育计画要点第六点修正规定
六、补助原则:
(一)各机关(构)、学校及幼儿园、法人、团体(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申请办理同一计画,应择由一单位统整后向本部提出补助申请。
(二)符合第四点计画补助范围及下列原则之一者,经本部审查通过后得予补助:
1. 符合本部计画征件公告之工作项目、内容重点、推动目标、补助项目及策略。
2. 对推动防减灾及气候变迁调适教育之研究、规划、实验、执行,或各专业领域或跨领域人才类型之培养、师资培育、能力指标、教学设备、前瞻科技研发及相关配套措施具正面积极影响,或建立典范模式,或引导教学研究推广改良。
3. 执行本部防减灾及气候变迁调适教育相关计画成效良好。
4. 其他依据计画要求之任务、推动原则或類型,符合所订条件且计画品质良好。
(三)申请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助:
1. 同一计画已向本部其他单位申请并获补助。
2. 未经本部核准,有贩售、广告等营利行为及募款活动。
3. 以往办理绩效不佳,或经本部催办未依规定期限办理核销。
4. 其他公告不予补助之情形。
(四)计画内容不符规定、资料不全、已补助案件未结报而再申请者,不予受理。
(五)申请案性质属整体层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动重点者,得由本部审酌实际需求核定,不受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之限制。
(六)本要点之补助以部分补助为原则。但申请案性质涉及跨校整合、支援服务、先导规划、新兴议题研究,或属整体层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动重点者,得以全额补助为之。
(七)本要点之每案最高补助额度、补助项目及申请单位自筹比率等相关规定,由本部于计画征求之同时公告之。
(八)对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其所属学校及幼儿园、机关(构)之补助,依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及教育部与所属机关(构)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计画型补助款处理原则之规定办理,并依直辖市、县(市)政府之财力级次给予不同补助比率,且最高补助比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九十,其中第一级及第二级补助核定经费比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八十八,第三级至第五级补助核定经费比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九十。
(九)本要点之补助得依本部预算编列情形、地方政府财政状况及因应天然灾害或其他特殊需要,由本部审酌实际需求予以调整,专案报经行政院核准者,得不受前款规定补助比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