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柜板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对照表及相关附件

  • 2015-03-16
检陈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创柜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部分条文修正对照表及相关附件如附件一及附件二,自公告日起施行,请 查照。
说   明:
 一、依据本中心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办理。
 二、考量已获得国家级奖项之公司已符合该奖项之申请资格条件并经一定之审核程序,应已达实质审查效果,且本中心亦会审酌该奖项之评估标准后方予认可,故应能对申请公司是否具创新创意概念提供一定程度之把关,爰修正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放宽获得经本中心认可之国家级奖项并经推荐单位推荐之申请公司得免除创新创意审查。
 三、为求即时掌握受辅导公司或筹备处主要业务、营运模式或经营决策之重大变动,俾本中心及时因应该变动而适度调整辅导方向或终止辅导作业,爰修正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
 四、为落实创柜板之辅导功能,故对公司或筹备处发生遭本中心停止透过创柜板筹资资格或登录创柜板之重大异常情事,以辅导改善为原则,并辅以重大讯息之揭露,以维护投资人权益,爰修正管理办法第17、23及26条规定,将视前开异常情事之改善结果决定是否恢复公司或筹备处透过创柜板之筹资资格或登录创柜板。惟基于创柜板资源有限及保护投资人权益之考量,倘情事严重已无改善可能,或辅导后迟未见其改善者,本中心将终止辅导作业或终止登录创柜板。
 五、为落实个人资料保护管理,并强化对公司及经营阶层有关诚信事项之了解,爰修正管理办法之附件「登录创柜板申请书」,将已告知个人资料蒐集处理利用事项之声明书增列为申请书件之一,并增列公司及经营阶层是否曾遭检调单位搜索之说明。
 六、本函之内容已同步张贴于本中心网站柜买市场公告。

 

属性9 :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