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术或研究机构分配股票予我国创作人申请股票适用缓课所得税作业办法」,业经科技部于109年4月14日以科部产字第1090021161A号令订定发布施行,检附发布令影本(含法规条文)1份,请查照。
说 明:
一、我国学术或研究机构分配股票予我国创作人申请股票适用缓课所得税作业办法(简称该办法)自107年9月21日订定发布,该办法施行期间已于108年12月31日届满,当然废止。配合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产业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12条之2,就我国创作人依法受学研机构分配股票并符合一定条件者,得选择按「实际转让价格」或「取得股票之时价」两者较低者计算所得课征所得税之规定,爰新订旨揭办法,明定创作人适用该课税优惠时,相关申请优惠之认定及程序。
二、旨揭办法要点如下:
(一)本办法订定之依据。(第1条)
(二)本条例第12条之2所定智慧财产权之定义。(第2条)
(三)申请适用本条例第12条之2之申请程序。(第3条)
(四)申请适用本条例第12条之2之适用范围。(第4条)
(五)申请适用本条例第12条之2应检具之文件。(第5条)
(六)符合择低金额课税条件之认定及程序。(第6条)
(七)适用期限。(第7条)
三、另检附「学术或研究机构分配予创作人之股票适用缓课暨择低课征所得税申请书」及「从事研发证明书」(odt档及pdf档)。
四、有关各主管机关(资助机关)准驳之函稿范例,请另洽科技部(本函联络人)提供参考。
说 明:
一、我国学术或研究机构分配股票予我国创作人申请股票适用缓课所得税作业办法(简称该办法)自107年9月21日订定发布,该办法施行期间已于108年12月31日届满,当然废止。配合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产业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12条之2,就我国创作人依法受学研机构分配股票并符合一定条件者,得选择按「实际转让价格」或「取得股票之时价」两者较低者计算所得课征所得税之规定,爰新订旨揭办法,明定创作人适用该课税优惠时,相关申请优惠之认定及程序。
二、旨揭办法要点如下:
(一)本办法订定之依据。(第1条)
(二)本条例第12条之2所定智慧财产权之定义。(第2条)
(三)申请适用本条例第12条之2之申请程序。(第3条)
(四)申请适用本条例第12条之2之适用范围。(第4条)
(五)申请适用本条例第12条之2应检具之文件。(第5条)
(六)符合择低金额课税条件之认定及程序。(第6条)
(七)适用期限。(第7条)
三、另检附「学术或研究机构分配予创作人之股票适用缓课暨择低课征所得税申请书」及「从事研发证明书」(odt档及pdf档)。
四、有关各主管机关(资助机关)准驳之函稿范例,请另洽科技部(本函联络人)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