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转知有关本局农业科技计画经费支应全民健康保险补充保费案,详如说明,请 查照。
说 明:
一、依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102年1月21日农科字第1020052038号函办理。
二、有关执行本局农业科技计画给付相关费用,依全民健康保险法规定须计收补充保费者,属所得税代号50薪资所得部分,如需计收投保单位(雇主)补充保费时,得在原计画经费额度内于人事费及业务费项下核实编列;属应计收保险对象补充保费之所得(或收入)部分,由执行机关给付个人时依规定扣取补充保费。
说 明:
一、依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102年1月21日农科字第1020052038号函办理。
二、有关执行本局农业科技计画给付相关费用,依全民健康保险法规定须计收补充保费者,属所得税代号50薪资所得部分,如需计收投保单位(雇主)补充保费时,得在原计画经费额度内于人事费及业务费项下核实编列;属应计收保险对象补充保费之所得(或收入)部分,由执行机关给付个人时依规定扣取补充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