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教育部103年度补助及委办计画经费支出之原始凭证,报经审计部核复同意留存执行单位。

  • 2015-05-27
主   旨:有关本部103年度补助及委办计画经费支出之原始凭证,报经审计部核复,除国立云林科技大学设计学院及国立成功大学工程推展中心之原始凭证,应送回本部审核及保管外,其馀同意留存执行单位,请查照并依说明二办理。

说   明:
 一、依据审计部104年3月2日台审部教字第1040001190号函及同年4月17日台审部教字第1040004003号函(附原函影本)办理。
 二、各相关机关单位应配合办理事项如下:
  (一)各受补助及委办计画执行单位:请依会计法、审计法等规定,妥为保管相关原始凭证,以备查核。
  (二)旨揭国立云林科技大学设计学院等2单位:请于计画期程结束后2个月内,将原始凭证送回本部。
  (三)本部各主管业务司:对于所管补助及委办计画,应请依审计部意见确实施以查核,并将查核结果作成纪录,于104年6月30日前送本部会计处汇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