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青年发展署补助大专毕业生创业服务计画经费审查作业要点」,名称并修正为「教育部青年发展署U-start创新创业计画补助要点」,业经本署于中华民国107年4月20日以台教青署辅字第1072106900B号令修正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及要点1份,请查照。
教育部青年发展署U-start创新创业计画补助要点
一、 目的:教育部青年发展署(下称本署)为提升校园创新创业文化,鼓励大专校院优化校园创业环境,结合学校育成辅导资源,提供青年创业实验场域与资源,培育具创业家精神人才,协助青年学生创业实践,实施U-start创新创业计画(下称本计画),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类别:本计画分为制造业、服务业、文化创意业及社会企业等4大类别。
三、申请对象:
(一)第一阶段
1.设有育成单位之公私立大专校院(下称学校)。
2.创业团队(下称团队)至少三人组成,其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为近五学年度(含应届)大专校院毕业生或在校生(含专科四年级以上、在职专班学生),其馀团队成员可为社会人士或取得居留签证之外籍人士。每人以参与一个团队为限。各团队之代表人应为近五学年度(含应届)大专校院毕业生或在校生。
3.团队及成员资格
(1)申请之团队未曾接受本计画之补助,且于计画申请时,未申请设立公司行号者。
(2)团队成员均未曾接受本计画补助,各成员于计画执行期间应全职投入本计画,不得在他处任职工作。
(二)第二阶段
1.获得该年第一阶段补助,并已完成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作业之团队,且其负责人应为团队代表人。
四、申请方式:
(一)第一阶段
1.本计画由学校与团队共同提出申请,每校申请计画以十五案为限,分由学校检具育成辅导计画书及创业团队检具创业营运计画书(合称申请文件)各一式八份。
2.上述申请文件应于六月十五日前(以邮戳为凭),由学校备文送达本署或本署指定之专案办公室,逾期或申请对象不符规定者不予受理。团队成员毕业生须检附「最高学历」、「无学籍切结」之文件。
(二)第二阶段
1.申请团队应于次年一月五日前(以邮戳为凭),备齐评选资料,由学校备文送达本署或本署指定之专案办公室,逾期或资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五、评选作业:
(一)第一阶段:评选补助团队
1.评选方式:由本署或本署指定之专案办公室依申请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续由本署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选小组(下称评选小组),进行书面评选,必要时得邀请学校及团队列席报告,评选结果由本署于八月十四日前公告为原则。
2.评选项目:
(1)创业团队计画执行力与开发技术经验。
(2)学校育成辅导能力。
(3)计画目标与预期效益。
(4)服务营运模式之产业与市场趋势分析。
(5)财务规划。
3.评选原则:曾获选政府其他创新创业竞赛之各类奖项者,得于评选小组评分时优先考量,并以4大类别之申请计画案各占四分之一为原则,本署得视报名及评选情形,调整各类别入选名额。
(二)第二阶段:评选绩优团队
1.评选方式:由本署或本署指定之专案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续由评选小组进行书面评选,4类别至多取十队进入复选为原则,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通知申请学校复选入围名单。
2.评选项目:以市场可行性、创新性及发展性等计画成效做为绩优团队评分基准。
3.评选原则:复选由团队以简报方式发表,简报人应为团队成员。采现场简报及评选小组口试方式进行。未出席者,视同弃权,评选结果由本署于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公告。
六、补(奖)助方式:
(一)第一阶段
1.受补助团队应进驻学校育成单位并接受辅导创业六个月,由本署补助学校育成费用新台币(以下同)十五万元及团队创业基本开办费三十五万元为原则。
2.本阶段补助款采部分补助,团队应有自筹款配合。
(二)第二阶段
1.第二阶段经评选为绩优团队,依评选成绩,本署得提供二十五万元至一百万元创业奖金。
2.获创业奖金之绩优团队于第一阶段进驻期间期满后,须进驻学校或民间育成单位,并接受辅导创业1年。
3.绩优团队经评审小组认定具新南向创业意涵者,另加发至多十万元奖金。
(三)第一阶段补助经费编列原则:经费编列表应包括学校育成费用及团队开办费用。
1.学校育成费用:得编列业务费与杂支,报请本署同意者得编列人事费。业务费编列项目以讲座钟点费、谘询费、工读费、印刷费、国内旅费、短程车资等科目为原则,并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作业要点」规定,倘内部场地有对外收费,且供办理计画使用者,育成单位得依规定编列场地使用费;必要时,得叙明理由编列其他项目。另应编列至少百分之三十经费用于辅导团队之专业业师谘询费用。
2.团队开办费:应以整笔代收款编列于业务费项目下,并以业务费、人事费及杂支为编列原则;其中人事费编列以补助经费百分之七十为上限,每人每月不得超过二万元。业务费编列以工读费、印刷费、国内旅费、短程车资、公司设立规费、材料费、租金、广宣费、资讯服务费等科目为原则,必要时,得叙明理由编列其他项目。但不得将补助款支用于人员奖金、国外差旅费、公关交际费、耐久性设备、硬件修缮等费用。
七、经费核拨及核结:
(一)第一阶段补助款分二期核拨
1.第一期(团队须与学校育成单位签约进驻,并完成申请设立公司行号筹备处):本期补助三十五万元,分为学校育成费用十万元及团队创业基本开办费二十五万元。
2.第二期(团队接受学校育成单位辅导满六个月):本期补助款十五万元,分为学校育成费用五万元及团队创业基本开办费十万元。
(二)第二阶段创业奖金分二期核拨
1.第一期(团队须与进驻育成单位签约):核拨团队创业奖金百分之六十。
2.第二期(团队接受进驻育成单位辅导满一年):核拨团队创业奖金百分之四十。
(三)各阶段各期请款作业:受补助学校或民间育成单位,应于本署正式函文送达后一个月内,检附相关请款文件向本署或本署指定之专案办公室办理请款。
(四)受补助学校或民间育成单位应于补(奖)助款收款日一个月内,将团队补助款或创业奖金拨付至各团队公司行号帐户或筹备处帐户。
(五)团队于第一阶段受补助期间,应每月提供支用凭证影本予辅导之学校育成单位。
(六)经费核结
1. 本补助之賸馀款,学校及团队应全数缴回本署,团队补助賸馀款由学校协助办理缴回。
2. 受补助学校应检附结案相关资料,依限办理结报事宜。计画原始凭证应专册装订,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得视实际需要,通知调阅查验或派员抽查。
3. 受补助学校或民间育成单位,应协助团队于各阶段第二期奖(补)助请款时备齐相关文件,送本署或本署指定之专案办公室,并同时办理结案。
八、计画变更作业:
(一)计画变更:下列变更事项,学校或民间育成单位应于各阶段计画期间结束前一个月,将变更文件送达本署或本署指定之专案办公室办理,逾时不予受理。
(二)团队成员变更:
1.团队代表人得叙明理由并检附原团队代表人及成员同意变更之证明文件办理变更,惟新任代表人须为申请计画时之原团队成员,并以变更一次为限。
2.团队成员变更累计超过二分之一时,视同计画终止,不得办理变更。但第二阶段,不在此限。
(三)公司行号名称变更:应叙明事由并检附原公司行号撤销及新设公司行号等文件,报送本署备查。
九、成效检视:本署为考核各计画执行成果,于第一阶段补助期间,访视该年所有受补助学校暨团队及上一年第二阶段绩优团队及相关追踪考核事项,并将该年第一阶段补助团队之访视纪录列为参加第二阶段评选之参考;该年执行成果做为本署相关经费补助之参考。
十、撤销处理:受补(奖)助学校或民间育成单位或团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撤销原核定之补(奖)助,并得追缴已核拨补助款项及奖励。
(一)伪造文书或以不实资料申领本补(奖)助。
(二)重复申请本计画补(奖)助。
(三)未依补(奖)助款项拨付团队。
(四)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致影响本计画及本署形象,并经司法机关起诉者。
(五)育成辅导期间内有撤销公司行号登记之情事。
(六)有侵害他人智慧财产权之情事,并经判决确定。
(七)其他未依规定使用本计画各项补(奖)助款且情节重大者。
十一、终止处理:受补(奖)助学校或民间育成单位或团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终止计画,由学校或民间育成单位及团队按计画实际执行月份,依比例缴回已核拨补助款项及奖金;未执行之补助款项,须全数缴回。
(一)未依本署规定办理经费核结或计画变更作业,经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二)妨碍或拒绝接受本署成效检视作业,经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三)团队主动向本署提出终止执行计画者。
(四)育成辅导期间,团队有废止公司行号之情事者。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一)计画经核定补(奖)助额度,即不再补(奖)助因计画追加所涉之其他费用。
(二)获补(奖)助学校或民间育成单位及团队须配合本署成效检视事项,办理相关作业及创业成果宣传。
(三)学校应于第一阶段育成辅导计画内,明定对团队补助经费支用管理方式,每月至少召开二次以上辅导会议及查阅团队经费使用情形。
(四)学校育成单位于团队接受第一阶段育成辅导六个月期间,不得再向团队收取任何育成辅导及行政费用;其非属育成辅导费用范围者,得由学校与团队另行议定之。
(五)第二阶段团队应接受进驻育成单位辅导一年,由进驻育成单位与团队双方自行议定辅导契约,进驻育成单位每月至少与团队召开二次以上辅导会议。
(六)本要点未尽事宜,应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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