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转知经济部「具创新能力之新创事业认定原则」,请查照。
说 明:
一、依经济部110年3月17日经授企字第11020390543号函暨本部青年发展署同年3月22日台教授青字第1100000075号函办理。
二、检附「具创新能力之新创事业认定原则」、总说明与逐点说明及发布令影本各1份。
说 明:
一、依经济部110年3月17日经授企字第11020390543号函暨本部青年发展署同年3月22日台教授青字第1100000075号函办理。
二、检附「具创新能力之新创事业认定原则」、总说明与逐点说明及发布令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