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补助办理防减灾及气候变迁调适教育计画要点第三点、第六点、第九点修正规定

  • 2017-09-26
教育部补助办理防减灾及气候变迁调适教育计画要点第三点、第六点、第九点修正规定
三、补助对象: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
(二)各级学校及幼儿园。
(三)公立社教馆所。
(四)公立学术研究机关(构)。
(五)经政府立案之团体。
六、补助原则:
(一)各机关(构)、学校及幼儿园、团体(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申请办理同一计画,应择由一单位统整后向本部提出补助申请。
(二)符合第四点计画补助范围及下列原则之一者,经本部审查通过后得予补助:
1.符合本部计画征件公告之工作项目、内容重点、推动目标、补助项目及策略。
2.对推动防减灾及气候变迁调适教育之研究、规划、实验、执行,或各专业领域或跨领域人才类型之培养、师资培育、能力指标、教学设备、前瞻科技研发及相关配套措施具正面积极影响,或建立典范模式,或引导教学研究推广改良。
3.执行本部防减灾及气候变迁调适教育相关计画成效良好。
4.其他依据计画要求之任务、推动原则或類型,符合所订条件且计画品质良好。
(三)申请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助:
1.同一计画已向本部其他单位申请并获补助。
2.未经本部核准,有贩售、广告等营利行为及募款活动。
3.以往办理绩效不佳,或经本部催办未依规定期限办理核销。
4.其他公告不予补助之情形。
(四)计画内容不符规定、资料不全、已补助案件未结报而再申请者,不予受理。
(五)申请案性质属整体层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动重点者,得由本部审酌实际需求核定,不受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之限制。
(六)本要点之补助以部分补助为原则。但申请案性质涉及跨校整合、支援服务、先导规划、新兴议题研究,或属整体层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动重点者,得以全额补助为之。
(七)本要点之每案最高补助额度、补助项目及申请单位自筹比率等相关规定,由本部于计画征求之同时公告之。
(八)对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其所属学校及幼儿园、机关(构)之补助,依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及教育部与所属机关(构)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计画型补助款处理原则之规定办理,并依直辖市、县(市)政府之财力级次给予不同补助比率,且最高补助比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九十,其中第一级补助核定经费比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八十;第二级补助核定经费比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级至第五级补助核定经费比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九十。
(九)本要点之补助得依本部预算编列情形、地方政府财政状况及因应天然灾害或其他特殊需要,由本部审酌实际需求予以调整,专案报经行政院核准者,得不受前款规定补助比率之限制。
九、经费请拨及结报:
(一)申请案经核定补助后,受补助之各机关(构)、学校及幼儿园、团体(以下简称受补助单位)应于指定期限内,备文检附领据函报本部办理经费请拨事宜,并依核定之计画执行。
(二)经费编列、请拨、支用、结馀款及结报,应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