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转教育部5/9台教师(一)字第1020069844号函,
主 旨:检送文化部「推动公有文化创意素材加值应用补助申请须知」,惠请 贵单位协助转知相关讯息,详如说明,请 查照。
说 明:
一、依据文化部102年5月6日文创字10220151421号函办理。
二、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之发展及公有文化创意资产流通及再利用,鼓励政府与民间共同合作,充分开发、运用图书、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资料公有文化创意资产衍生之文化创意素材,特订定旨揭补助须知。
三、本计画即日起至5月20日受理申请,最高补助金额为新台币500万元,补助对象及项目说明如下:
(一)本项补助对象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国内依法登记之公设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国内公立大学、公立学术研究、机构或团体,依法令管理文化创意资产者;第二类为国内依法设立登记之公司、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国内公私立大学、学术研究机构或团体,或依商业登记法设立登记之独资、合夥事业,并向管理公有文化创意资产之政府机关或公有事业机关取得合法授权或合作开发同意书者。
(二)补助项目包含运用公有文化创意素材于国内推动办理并包含衍生商品及创新服务模式之开发应用、智慧财产权授权应用机制及公有文化内容及文化创意素材数码化,欢迎具创意提案构想单位提出申请补助。
四、相关申请资格、补助项目及申请书表如附件,或请至文化部网站(http://www.moc.gov.tw/notice.do?method=findById&id=1222766686554)浏览查阅。
五、对本案如有任何疑义,请电洽文化部严小姐,电话(02)33568085。
主 旨:检送文化部「推动公有文化创意素材加值应用补助申请须知」,惠请 贵单位协助转知相关讯息,详如说明,请 查照。
说 明:
一、依据文化部102年5月6日文创字10220151421号函办理。
二、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之发展及公有文化创意资产流通及再利用,鼓励政府与民间共同合作,充分开发、运用图书、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资料公有文化创意资产衍生之文化创意素材,特订定旨揭补助须知。
三、本计画即日起至5月20日受理申请,最高补助金额为新台币500万元,补助对象及项目说明如下:
(一)本项补助对象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国内依法登记之公设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国内公立大学、公立学术研究、机构或团体,依法令管理文化创意资产者;第二类为国内依法设立登记之公司、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国内公私立大学、学术研究机构或团体,或依商业登记法设立登记之独资、合夥事业,并向管理公有文化创意资产之政府机关或公有事业机关取得合法授权或合作开发同意书者。
(二)补助项目包含运用公有文化创意素材于国内推动办理并包含衍生商品及创新服务模式之开发应用、智慧财产权授权应用机制及公有文化内容及文化创意素材数码化,欢迎具创意提案构想单位提出申请补助。
四、相关申请资格、补助项目及申请书表如附件,或请至文化部网站(http://www.moc.gov.tw/notice.do?method=findById&id=1222766686554)浏览查阅。
五、对本案如有任何疑义,请电洽文化部严小姐,电话(02)33568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