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科技部补助产学合作研究计画作业要点」部分规定,并自即日生效,请查照。
说 明:
一、 旨揭修正重点如下:
(一) 计画申请公告受理频率,由原先导型每年1次、开发型3次、应用型2次,统一修正为每年2次;惟若申请案基于市场商机时效性,有于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申请之必要者,计画执行机构得叙明具体事由向本部提出申请(修正第四点)。
(二) 修正计画主持人与合作企业负责人间之回避规定,将原应行回避之三亲等以内之血亲或姻亲,限缩为二等血亲,并明列其称谓,以资明确;另将关系人之范围,限缩为计画主持人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修正第六点)。
(三) 应用型计画申请本部补助经费之上限,由原一百万元上调为二百万元(修正第九点)。
(四) 将原定合作企业配合款为「计画申请总经费」之一定比例,修正为「计画总经费」之一定比例,以赋予企业配合款、先期技转金得依本部实际核定补助金额调整之弹性(修正第十五点至第十七点)。
(五) 应用型计画合作企业配合款于原定不得低于计画总经费百分之二十之金额外,新增不得低于二十万元之下限规定。此外,合作企业得选择缴交或无缴交先期技转金,并明定其对应之权利义务(修正第十七点)。
二、 本次修正要点第四点,有关公告受理频率不分类型统一修正为每年2次,本部暂定为每年5月及11月两梯次受理(预计下次公告受理期间为106年11月至12月),届时请以本部另函通知为准。
三、 如对修正要点有所疑义,请洽本部产学合作计画推动办公室电话:(02)2709-0638,分机257(李先生)、251(牟小姐);本部电话:(02)2737-7137(陈小姐)、(02)2737-7227(吴先生)。
四、 检附旨揭要点修正全文1份。
属性9 :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