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科技部补助产学合作研究计画作业要点」第六点,并自即日生效

  • 2016-02-16
主   旨:修正「科技部补助产学合作研究计画作业要点」第六点,并自即日生效,请查照。
说   明:
 一、本次修正重点略以,原有关计画主持人利益回避规定部分,所称不符市场正常合理交易之财务往来态样,应不仅限于资金借贷、投资、背书、保证等四项,为避免现行例示之文字反致衍生不必要争议,爰予删除。
 二、检送修正「科技部补助产学合作研究计画作业要点」1份。

 

科技部补助产学合作研究计画作业要点

                  10525 科部产字第1050010458号函 修正

第一章 通则                              

一、(订定目的)

科技部(以下称本部)为落实学术界先导性与实用性技术及知识应用研究,整合运用研发资源,发挥大专校院及学术研究机构研发能量,结合民间企业需求,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学术界应用研究,培植企业研发潜力与人才,增进产品附加价值及管理服务绩效,特订定本要点。

二、(用词定义)

本要点用词定义如下:

(一)申请机构(以下简称计画执行机构):指公私立大专校院、公立研究机构及经本部认可之行政法人学术研究机构、财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医疗社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

(二)计画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指符合本部补助专题研究计画作业要点第三点规定者。

(三)合作企业:指依我国相关法律设立之独资事业、合夥事业及公司,或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外国法律组织登记,并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在中华民国境内营业之公司,并以全程参与本部产学合作研究计画(以下简称产学合作计画)为原则。

(四)先导型产学合作计画(以下简称先导型):指为产业发展前瞻之技术或知识,增加产业未来竞争力,属于高风险、高创新或需长期研发之先期研究产学合作计画。

(五)开发型产学合作计画(以下简称开发型):指为协助产业开发核心应用创新技术,包括合作企业对于特定技术或产品之共同创新开发之产学合作计画。

(六)技术及知识应用型产学合作计画(以下简称应用型):指培育计画执行机构之人才从事应用性研究计画之基础能力,结合民间企业需求,并建构企业营运模式、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增进产品附加价值或产出数码内容应用加值之产学合作计画。

(七)合作企业派员参与产学合作计画执行作为出资:指合作企业指派具有研发能力之员工参与产学合作计画,并就所派人力完成评价后,由计画主持人检齐评价文件,送经计画执行机构循行政程序签报核准后,该指派人力之评价可申请作为合作企业配合款之出资,计画核定后,计画主持人应提供该派员参与计画投入工作时间、实验纪录、工作内容及与计画执行之相关性等资料,并于完整及精简报告书中叙明。

(八)合作企业提供设备供产学合作计画使用作为出资:指合作企业将供产学合作计画执行使用之设备完成评价后,由计画主持人检齐相关评价资料及同意设备所有权移转予计画执行机构所有之承诺书等资料,以供该设备所有权于签约后三个月内移转予计画执行机构所有,并循计画执行机构行政程序签报核准后,该项设备之评价可申请作为合作企业配合款之出资,必要时得就该设备对计画贡献度分年编列;计画结束或因故终止或解除者,或合作企业终止契约、中途退出者,合作企业不得主张该设备所有权。

(九)研发成果:指计画执行机构进行产学合作计画所获得之智慧财产权或成果。

三、(研发成果管理及运用相关规范或机制之订定)

计画执行机构应订定研发成果之规范或整体机制,以加强研发成果之管理、推广与运用,具体落实推动产学合作之目标。

第二章 产学合作计画之申请、审查、核定

四、(公告及申请期限)

先导型产学合作计画每年受理一次、开发型产学合作计画每年受理三次、应用型产学合作计画每年受理二次,计画执行机构应依本部公告受理期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请方式)

计画主持人应至本部网站线上制作下列文件,并于线上签署利益回避暨保密声明,将申请案送至计画执行机构,由计画执行机构汇整送出并造具申请名册及主持人资格切结书一式二份函(含电子公文)送本部,申请案应经计画执行机构审核符合内部利益回避相关规定;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受理;有二家以上计画执行机构共同进行产学合作计画时,应由总计画主持人任职之计画执行机构提出申请:

(一)产学合作计画申请书。申请本部补助总经费每年超过新台币(以下同)五百万元或全程总经费超过一千万元者,应提供与该产学合作计画相关之研发成果管理及运用具体规划。

(二)个别型计画之计画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整合型计画之总计画主持人、子计画主持人,或单一整合型计画之计画主持人、共同主持人之个人资料表。

(三)申请截止日前五年最具代表性之着作、专利或技术报告最多五件(此段期间曾生产或请育婴假者,得延长至七年内,曾服国民义务役者,得依实际服役期间予以延长,并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四)经计画执行机构完成行政程序后之合作企业派员参与产学合作计画申请作为出资等相关文件。

(五)经计画执行机构完成行政程序后之合作企业提供设备供产学合作计画使用申请作为出资等相关文件。前述设备完成评价后,由计画主持人检齐相关评价资料及同意设备所有权移转予计画执行机构所有之承诺书等证明资料,以供该设备所有权于签约后三个月内移转予计画执行机构所有,并循计画执行机构行政程序签报核准后,该项设备之评价可申请作为合作企业配合款之出资。

(六)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业时,应检附各家合作企业配合款出资比率说明、权利义务规范等书面约定文件。

(七)产学合作计画中涉及人体试验、采集人体检体、人类胚胎、人类胚胎干细胞者,应检附医学伦理委员会或人体试验委员会核准文件;涉及基因重组相关实验者,应检附生物实验安全委员会核准之基因重组实验申请同意书;涉及基因转殖田间试验者,应检附主管机关核准文件;涉及动物实验者,应检附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涉及第二级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试验者,应检附相关单位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未能于申请时提交者,须先提交已送审之证明文件,并于四个月内补齐核准文件,以利审查。

(八)其他与申请产学合作计画相关文件(包括中途退出或加入合作企业时,其智慧财产权或技术使用相关规范文件等)。

    计画主持人于同一年度内申请二件以上产学合作计画者,应于计画申请书内列明优先级,本部依申请件数逐级审查。

申请补助项目中(含企业配合款),同时申请或已接受政府相关补助者,应予叙明;同一项目及金额不得重复申请补助。重复支领政府补助者,本部得追缴该计画全部或部分补助。

六、(回避规定)

具有下列关系之一者,应行回避:

1.计画主持人或其关系人与合作企业或其负责人间近三年曾有僱佣、委任或代理关系。

2.计画主持人或其关系人与合作企业或其负责人间近三年曾有价格、利率等不符市场正常合理交易之财务往来

3.计画主持人与合作企业负责人为配偶或三亲等以内之血亲或姻亲。

4.计画主持人或其关系人担任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之合作企业。但以官股代表身分担任董事或监察人者,不在此限。

前项所称之关系人,包含计画主持人之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属、二亲等以内亲属及计画主持人或其配偶信讬财产之受讬人。

计画主持人主动向计画执行机构揭露其与企业近三年有第一项第一款之委任关系,且经计画执行机构依内部利益回避相关机制审核管控,并能合理释明无代表厂商申请政府资源获取直接或间接之不当利益情事者,得免除回避。

七、(申请执行期间)

先导型产学合作计画申请之执行期间为二年以上,开发型产学合作计画申请之执行期间最多为三年。

应用型产学合作计画申请之执行期间为一年。

八、(研究经费补助项目)

本部得补助下列项目所需费用:

(一)业务费:

1.研究人力费:

(1)专、兼任助理费用及临时工资:符合本部补助专题研究计画作业要点第六点规定者。

(2)博士后研究人员费用:执行产学合作计画所需国内、外或大陆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于计画内一并提出申请,依本部补助延揽客座科技人才作业要点规定办理。于计画核定时,博士后研究人员人选已确定者,本部得一并核定;人选未确定者,仅核给名额,俟计画主持人提出合适人选经本部审查通过再依规定办理进用及请款事宜。博士后研究人员费用得另核拨,惟应计入本部补助总经费内,据以计算合作企业之出资比率。

(3)产学合作计画之专、兼任助理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依本部相关规定,于本部补助经费中支领研究人力费,或依合作企业薪资标准,于合作企业配合款中支领。

(4)已于本部补助经费中支领研究人力费之专任助理人员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仍可依不逾原支领研究人力费半数之原则于合作企业出资配合款中支领津贴。

2.耗材、物品图书及杂项费用:与本产学合作计画直接有关之其他费用。

(二)研究设备费。

(三)管理费。

合作企业提供之研究经费(以下简称配合款),其编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合款应编列补助下列项目所需费用:

管理费:本部与合作企业配合款之管理费合计应达本部补助款(不含管理费)金额之百分之十五以上。

(二)配合款得编列补助下列项目所需费用:

1.研究主持费:

(1)整合型产学合作计画:计画总主持人(至少须主持一项子计画)及共同主持人(至少须主持一项子计画)之研究主持费得依计画规模编列,惟应用型计画之共同主持人每月不逾一万元。

(2)个别型产学合作计画:先导型及开发型计画得依计画规模编列,应用型计画每月不逾一万元。但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领。

2.业务费:

(1)研究人力费:专、兼任助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等研究人力费用。

(2)耗材、物品图书及杂项费用。

3.研究设备费。

4.国外差旅费:出席国际会议差旅费、国外或大陆地区差旅费。   

申请先导型及开发型者,合作企业得将派员参与产学合作计画所需之研究人员费用,作为合作企业配合款之出资。但不得就该人力费用再向本部申请研究人力费补助;合作企业配合款,亦同。

博士后研究人员得因执行计画需要至合作企业参与研发,其工作内容、期间等相关事项由计画执行机构以契约明定。

九、(研究经费申请额度)

先导型产学合作计画申请本部补助经费(不含企业配合款),整合型每年每一子计画或个别型计画每年为二百万元以上;开发型产学合作计画申请本部补助经费(不含企业配合款),整合型每年每一子计画或个别型计画每年为一百万元以上;应用型产学合作计画申请本部补助经费(不含企业配合款),整合型每一子计画或个别型计画最多以一百万元为限。

本部对于各类型产学合作计画,每年度依审查结果核给补助额度。

十、(审查方式与期间)

本产学合作计画与本部专题研究计画分开评比,并以专案方式进行审查,必要时,本部得通知计画主持人到本部简报。

本产学合作计画审查期间自申请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三个月;必要时,审查期间得予以延长。

    前项审查期间不含补正及陈述意见之期间。

十一、(审查重点)

本部得依产学合作计画之领域性质及特色,聘请企业界、学术研究机构、科技行政单位具实务经验者,组成评审小组负责产学合作计画之初审及复审工作,审查重点如下:

(一)审议产学合作研究群之执行能力、研究主题与目标,企业界之技术需求、过去执行产学合作计画之绩效、预期研发成果等。

(二)审议研究项目及经费需求。

(三)评估合作企业之资格、研发能力或潜力、出资及派员参与程度、承接计画成果之意愿(包括缴交先期技术移转金额或技术移转之协议)与计画成果之后续研发能力。

(四)考评产学合作计画各年及全程之预期绩效。

(五)申请本部补助总经费每年超过五百万元或全程总经费超过一千万元者,审议与该产学合作计画相关之研发成果管理及运用具体规划。

(六)审议合作企业派员参与计画执行、提供设备供计画使用等,申请作为出资之相关评价文件资料。

(七)审议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业时,各家合作企业配合款出资比率说明、权利义务规范等文件。

(八)其他审查有关事项。

计画执行机构依据本要点第三点所提出之研发成果规范或机制,本部得纳入审查。

审查程序应遵守本部审查奖励及补助案件回避及保密作业要点。

十二、(核定通知)

产学合作计画申请案经本部核定后,由本部与计画执行机构签订补助合约,与计画主持人签订计画执行同意书,并由计画执行机构另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契约及相关技术移转授权合约。

计画执行机构应于本部核定通知到达之次日起二个月内完成契约之订定及请款事宜;届期未完成者,本部得注销该计画。

计画执行机构应检附依补助计画经费各期拨款明细表之各期款金额所开立之领据、合作企业配合款拨款资料或依本要点第十六点或第十七点规定应缴纳之先期技术移转授权金等证明资料向本部请款。

十三、(核定条件附加)

本部之补助核定通知,得附加下列条件:

(一)计画执行机构于变更原计画项目或经费项目时应依据本要点、本部补助专题研究计画经费处理原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二)产学合作计画未能如期完成或执行有困难时,应尽速函知本部并依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合作企业

十四、(合作企业之遴选)

合作企业由计画执行机构自行遴选,并得视情形遴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业参与产学合作计画。

   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家合作企业之配合款出资比率、申请补助项目、其他与本产学合作计画相关之权利义务等,应事先以书面约定。

(二)得共同或推选一家合作企业为代表与计画执行机构签订合作契约及其相关技术移转授权合约。

十五、(先导型产学合作计画)

先导型产学合作计画之合作企业应共同参与研究,并依下列规定提供配合款:

(一)合作企业配合款不得低于当年度计画申请总经费百分之十之金额。合作企业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业配合款均不得低于当年度计画申请总经费百分之十之金额。如为整合型计画,合作企业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业配合款不得低于该合作企业参与各子计画申请经费之百分之十。

(二)合作企业之配合款,得以派员参与计画执行、提供设备供计画使用等方式,申请作为出资,惟其总和不得超过合作企业配合款总和之百分之四十;其以派员参与方式为之者,应于人力费额度内作为出资,以提供设备方式为之者,应于设备费额度内作为出资。

合作企业应派遣技术或研发人员加入研究群,接受计画执行机构及计画主持人之督导共同研究。若其派遣研究人员担任计画协同研究人员时,不得支领本部研究主持费。

合作企业所提供之配合款,应使用于本产学合作计画之执行或与计画执行相关之事项,不得任意支用。

合作企业于本产学合作计画结束后一年内,有优先协商技术移转之权利。

前项授权内容由计画执行机构与合作企业约定之。

十六、(开发型产学合作计画)

开发型产学合作计画之合作企业应共同参与研究,并依下列规定提供配合款:

(一)合作企业配合款(不含先期技术移转授权金)之总和不得低于当年度计画申请总经费百分之二十之金额。合作企业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业之配合款均不得低于当年度计画申请总经费百分之十之金额。如为整合型计画,合作企业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业配合款不得低于该合作企业参与各子计画申请经费之百分之二十

(二)合作企业选择缴交先期技转授权金者,其配合款得以派员参与计画执行、提供设备供计画使用等方式,申请作为出资;合作企业无缴交先期技术移转授权金者,其配合款仅得以提供设备供计画使用,申请作为出资。上开以派员或提供设备作为出资者,其总和不得超过合作企业配合款总和之百分之六十;其以派员参与方式为之者,应于人力费额度内作为出资,以提供设备方式为之者,应于设备费额度内作为出资。

    合作企业得与计画执行机构协商缴交先期技术移转授权金,其额度不得低于计画申请总经费百分之十五之金额;并自本产学合作计画之先期技术移转授权合约书签约日起给予至多七年本产学合作计画所属研发成果之授权。合作企业无缴交先期技术移转授权金者,于本产学合作计画结束后一年内有优先协商技术移转之权利。

前项授权内容由计画执行机构与合作企业约定之。

前点第二项及第三项于本点适用之。

十七、(应用型产学合作计画)

应用型产学合作计画之合作企业,应依下列规定提供配合款,并应与计画执行机构协商缴交不低于计画申请总经费百分之八之先期技术移转授权金:

(一)合作企业配合款(不含先期技术移转授权金)之总和不得低于当年度计画申请总经费百分之二十之金额。合作企业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业之配合款均不得低于当年度计画申请总经费百分之十之金额。如为整合型计画,合作企业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业配合款不得低于该合作企业参与各子计画申请经费之百分之二十。

(二)合作企业得派员参与计画执行、提供设备供计画使用等方式执行本产学合作计画,惟不得作为出资。

合作企业缴交先期技术移转授权金后,得自本产学合作计画之先期技术移转授权合约书签约日起给予至多三年本产学合作计画所属研发成果之授权。

前项授权内容由计画执行机构与合作企业约定之。

合作企业得派遣技术或研发人员加入研究群,接受计画执行机构及计画主持人之督导共同研究。若其派遣研究人员担任计画协同研究人员时,不得支领本部研究主持费。

第十五点第三项于本点适用之。

十八、(合作对象变更之程序之一)

本产学合作计画执行期间内,如有合作企业变更之情事者,计画执行机构应于情事发生一个月内,就合作企业变更及智慧财产权或技术使用所应遵守之相关事项,以书面约定,并函送本部审查。

前项本产学合作计画执行期间,合作企业终止契约者,嗣后该合作企业不得主张本产学合作计画相关研发成果之任何权益,已拨付之配合款及所缴之相关授权金均不予退还。合作企业中途退出者,亦同。

因有合作企业退出之情事发生导致本产学合作计画无法达成原订目标时,计画执行机构得函请本部同意注销计画;本部亦得要求计画执行机构限期改善,必要时并得终止补助。

十九、(合作对象变更之程序之二)

产学合作计画执行期间超过一年者,如有中途加入之合作企业,计画执行机构应于第二年度或第三年度申请本部补助经费时,检附中途加入合作企业之相关资料,办理加入程序,其所提供之配合款,应符合本要点规定之金额,经计画主持人、计画执行机构及其他合作企业书面同意,由计画执行机构检附相关资料函报本部同意后办理。

中途加入之合作企业,得自其签署相关技术移转授权合约书之日起,享有自该日后本产学合作计画所产生研发成果之授权,授权期间迄至第一年原合作企业之授权终止日。

开发型产学合作计画有缴交先期技术移转授权金者,如有中途加入之合作企业,应依本产学合作计画执行剩馀年数之计画总经费,并依据本要点规定之比率计算应缴交之先期技术移转授权金后,于加入年度开始缴交。

第四章   研发成果、结案报告

二十、(研发成果)

本产学合作计画所获得之研发成果,属本部补助之部分,依科学技术基本法、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及相关法令规定,除经本部认定归属本部所有者外,全部归属计画执行机构所有;属合作企业出资部分,由计画执行机构与合作企业依相关法令规定商议约定之。

项研发成果之所有权,由计画执行机构与合作企业共有时,应以书面约定由计画执行机构办理授权。

计画执行机构运用研发成果所获得之收入分配给计画执行机构之比率,以不低于本部补助本研究计画之出资比率为原则。

研发成果由计画执行机构负管理及运用之责者,计画执行机构依科学技术基本法、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处理专利申请、技术移转等授权事宜,合作企业不得拒绝,并应给予必要之配合及协助。

计画主持人于本产学合作计画执行期间变更所属计画执行机构时,其研发成果之归属、管理及运用等相关事项,由变更前、后所属计画执行机构、计画主持人及合作企业自行协调之,并由计画执行机构函报本部同意后办理。

计画执行机构、计画主持人及合作企业运用或推广研发成果时,在未获得本部书面同意前,不得在利用研发成果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或商品或服务之公开行销、推广或广告文宣等),引用本部之名称、部徽或其他表征;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表示本部与执行产学合作计画之计画执行机构及合作企业有任何关连。合作企业若违反前开规定,计画执行机构或计画主持人应立即通知本部为必要之处理。

计画执行机构、计画主持人在研发成果获准专利后,应明确标示专利证书号数。

二十一、(督导及报告义务)

经核定执行之产学合作计画,由计画执行机构负责督导,并加强管考机制。执行成效不彰者,本部得终止补助。

于产学合作计画进行期间,合作企业如有违约等重大情事,计画执行机构除依其与合作企业之合作契约规定处理外,并应通知本部。

计画执行机构于产学合作计画结束后,应提供本产学合作计画研发成果之执行情形,必要时,本部得对本产学合作计画研发成果之执行情形进行查核。

二十二、(结案报告)

产学合作计画结束后三个月内,计画执行机构应向本部及合作企业缴交产学合作计画研究成果精简报告及完整结案报告(电子档),并将产生之研发成果及实际运用绩效等相关资料,办理相关登录作业。

二年期以上产学合作计画,应于当年计画结束三个月前向本部提出次年之产学合作计画申请书,并线上缴交当年计画执行之精简进度报告及完整进度报告。

计画主持人对上述产学合作计画之精简报告、完整报告及研发成果实际运用绩效登录等内容,应负完全责任。如因涉及专利、技术移转案或其他智慧财产权等,而不宜对外公开者,请勿将其列入精简报告;原则上本部将公开精简报告,完整报告不予公开。

二十三、(报告查核及改善通知)

本部就计画主持人提供之执行进度报告、研究成果完整书面报告之发表内容及研发成果实际运用绩效登录内容等,于必要时,得进行查核及要求改善。

第五章   补助经费处理及其他事项

二十四、(补助经费之处理)

计画执行机构及计画主持人进行产学合作计画时,应遵守相关法令规定,并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不得将补助经费及合作企业配合款使用于核定目的外之其他用途。

本部补助经费之支用,有未依补助用途或虚报、浮报之处置,准用本部补助专题研究计画作业要点第二十四点及第二十五点规定。

本部核定合作企业配合款总额内,其经费变更及结报之处理,须依据计画执行机构与合作企业签订之产学计画合约书、计画执行机构之会计相关法规及本部相关规定,由计画执行机构自行与计画合作企业协议办理。企业配合款经费不得与本部补助经费混淆,且合作企业配合款之运用仍须符合本部相关规定。

产学合作计画结束后三个月内应依本部相关规定办理经费结报。合作企业配合款部分,应依合作企业规定自行核销。

二十五、(违约之处置)

计画执行机构、计画主持人未依规定办理经费结报或缴交研究成果报告者,本部得不再核给其他研究计画之补助。

计画执行机构未依规定期限办理经费结报或缴交研究成果报告,经本部催告仍未完成结案者,本部得追缴该计画一定比率管理费或于计画执行机构下期计画拨款项内将未结案之补助经费扣除,并得视情形暂停对计画执行机构之全部或一部补助。经费结报或研究成果报告不合规定者,经本部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亦同。

计画执行机构未能配合本部奖、补助项目之申请、执行及管理之各项规定者,本部得视情节轻重酌予降低管理费补助比率。

二十六、(学术伦理规范之遵守)

产学合作计画之参与人员于产学合作计画之构想、执行或成果呈现阶段,涉有违反学术伦理情事者,依本部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及审议要点规定处理。

二十七、(敏感科技研究计画之处理)

产学合作计画经本部审查,列为敏感科技研究计画者,执行时,计画执行机构及计画主持人应依政府资助敏感科技研究计画安全管制作业手册之规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并应遵守相关法令规定与本部之相关保密要求,如未依规定办理,除应负法律责任外,本部得视情节轻重拒绝计画主持人日后若干年向本部申请各项奖、补助计画经费,并追回该研究计画补助款。

二十八、(未尽事宜之处理)

本要点未尽事宜,应依本部补助专题研究计画作业要点、本部补助专题研究计画经费处理原则、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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