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补助国际产学联盟计画作业要点
106年7月28日科部产字第1060053502号函核定
第一章 通则
一、 科技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加速学术研究及国内产业发展与国际接轨,鼓励大专校院成立国际产学联盟(以下简称本计画),提升研发价值,强化前瞻创新竞争力,最终达到联盟自主营运之目的,特订定本要点。
二、 本要点用词定义如下:
(一)申请机构(即执行机构):限国内公私立大专校(院)。但得结合公立研究机关(构)、本部捐(补)助之财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及医療社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为共同执行机构。
(二)计画主持人:须为申请机构研发长以上能整合协调学校研发团队能量之人员,以发挥最大效益。
(三)国际产学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由申请机构组织,整合学研界研发能量,发展前瞻技术,促进产学融合及接轨国际为目标之团队。
(四)产业联络中心:由申请机构设置,负责联盟对外沟通及合作推动事宜之单位。
(五)产业联络专家:由联盟聘用具资深产业、创投等背景专家担任,以促成联盟与企业会员间合作为任务。
(六)国内会员: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登记之独资或合夥事业、公司或登记有案之财团法人,加入联盟并依规定缴交会费者。
(七)国际会员:依其他国家法律设立登记,以国际市场导向,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从事经营活动之跨国性企业,加入本联盟并依规定缴交会费者。
第二章 计画之公告、申请及经费补助
三、 计画相关申请作业规定及申请期限,公告于本部网站,申请机构应于公告受理期间内向本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机构应于公告受理期间内向本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四、 计画申请之执行期间,每期以三年为上限,至多补助二期。
五、 计画审查,由本部遴邀相关领域学者专家组成审查委员会,就申请案采书面或会议方式进行。
审查程序分初审及复审二阶段:
(一) 初审:自收受申请机构检附完整之申请文件及构想书次日起算,一个月内完成构想书可行性审查;必要时,得予以延长。
(二) 复审:
1. 初审通过后,申请机构应依规定期限及初审意见提具计画书进行复审。
2. 复审期间,自收受计画书后三个月内完成,必要时得延长。但不含补正及补充陈述期间。
3. 复审作业,得通知计画主持人到场简报,或至申请机构实地审查。
本计画审查结果不接受申复。
六、 计画书内容至少应包含联盟运作机制规划及下列项目:
(一) 加盟制度:
1. 针对不同会员(含国内及国际企业、一般会员及进阶会员等)规划不同参与资格、收费标准及其权利义务。国内会员,每年会费不得低于新台币二十万元;国际会员,每年会费不得低于美金三万元。
2. 会费收入,扣除学校必要行政支援开支后,其馀部分应以提供联盟营运为原则(包含计画主持费,由联盟会费收入支应且不受本部主持费额度上限之限制)。申请机构对于联盟会费,应订定会费收支管理运用规范,包含计画主持人主持费编列标准,得依计画规模、执行成效、主持人贡献度等自行订定标准。
(二) 申请机构得就联盟促成产学合作案收入,提拨部分比例作为产业联络中心营运经费,并列为查核项目。
(三) 计画整体目标与产出之规划,至少包含下列项目:
1. 基本目标:每年维持会员至少十家,其中国际会员至少一家。
2. 全程绩效目标:除上述基本目标外,应自行设定其他质化及量化目标(如会员会费总收入、促成产学合作案等),以作为本部审查评估项目之一。
七、 本部得补助下列项目所需费用:
(一) 业务费:
1. 研究人力费:
(1) 产业联络专家:依申请机构之聘任规定,衡酌设置性质、规模、人员属性、民间薪资水准及专业人才市场供需等因素核实支给。其中一人兼任产业联络中心执行长者,月支数额最高新台币三十万元。
(2) 专任或兼任研究人员:依申请机构自行订定之标准核实支给工作酬金。
(3) 专任助理、兼任助理及临时工资:依申请机构自行订定之标准核实支给工作酬金。
(4) 研究法人人员借调或合聘至申请机构并支薪者,其薪资待遇得依原单位所订薪资基准办理。
(5) 年终奖金:以每月薪资一点五倍编列。
(6) 助理人员之劳健保、补充保费、劳工退休金(或离职储金):依相关规定办理。
2. 耗材、物品、图书及杂项费用:与本计画直接有关之其他费用等。
(二) 研究设备费(仅补助服务所需之设备,不补助研究性质之设备)。
(三)国外差旅费:因执行本计画需要赴国外或大陆地区之差旅费。
1. 參访差旅费:计画内人员參观访问与计画执行有关之机构者,得申请本项经费。
2. 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差旅费:计画内人员參加国际学术会议,得申请本项经费。
3. 国际合作出国差旅费:计画内人员执行国际合作需要者,得申请本项经费。
(四) 管理费:为申请机构配合执行计画所需之费用,以计画总经费百分之十五为上限,由申请机构统筹支用,且不得违反政府相关规定。
第三章 计画审查及核定
八、 本部得依计画之領域性质及特色,聘请企业界、学术研究机构、科技行政单位之学者专家,组成审查委员会,负责计画审查工作,审查重点如下:
(一) 产业联络专家之执行能力、专业度及其聘、解任、薪资及绩效管理等机制规划。
(二) 联盟研发能量之规模与国际竞争力。
(三) 联盟自主营运、产出绩效及查核点(里程碑)合理性与可行性。
(四) 会员招募对象含国际重要企业,且能吸引外国企业加入。
九、 计画申请案经本部核定后,由本部与申请机构签约,且由计画主持人签订执行同意书。
十、 计画或经费项目之变更,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变更原计画项目或经费项目,准用本部补助专题研究计画经费处理原则及相关规定办理。但计画内核给产业联络专家经费,如因计画执行需要,得报经本部同意变更后,于研究人力费内调整运用。
(二)计画无法如期完成或执行有困难时,应尽速函知本部并依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研发成果、结案报告及计画管考
十一、 计画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审核结果予以终止、变更或核减已核定经费,并得要求更换计画主持人或产业联络中心执行长。违反情节重大者,本部得终止或解除合约:
(一) 执行进度或经费动支落后,且未能改善。
(二) 执行项目与合约内容不符。
(三) 计画执行成效未达预期成果,经审查决议已无法改善。
(四) 其他违反合约相关规定,情节重大者。
十二、 计画将依审查结果核定之查核点,进行期中考核计画执行成效,并得于执行期间增订查核点,做为计画考核之依据。
执行成效未达计画查核点或本计画相关规定者,得要求计画申请机构限期改善,必要时得中止计画或要求缴回部分经费。
推动国际产学合作联盟相关程序文件纪录均应完整保存,作为定期或不定期考核之用。
经核定执行之计画,由申请机构负责督导,并加强管考机制。执行成效不彰者,本部得终止补助。
十三、 计画结束后三个月内,申请机构应向本部缴交计画精简及完整结案报告(电子档),并将产生之研发成果及对产业技术提升之绩效等相关资料,办理登錄作业,并具体展示。
二年期以上之计画,应于当年计画结束三个月前线上缴交当年计画执行之精简进度报告及完整进度报告以供审核,作为下年度之拨款依据。
计画主持人对前二项计画之精简报告、完整报告及研发成果实际运用绩效登錄等内容,应负完全责任。如因涉及专利、技术移转案或其他智慧财产权等,而不宜对外公开者,请勿将其列入精简报告;原则上本部将公开精简报告,完整报告得选择延后公开。
十四、 本部就计画主持人提供之执行进度报告、研究成果完整结案报告之发表内容及研发成果对产业技术提升绩效登錄内容等,得进行查核及要求改善;未能达成绩效或中途退出者,除有正当事由外,本部得视情节停止计画主持人于一定期间内向本部申请各项奖、补助计画经费。
第五章 补助经费处理及其他事项
十五、 每年补助经费采里程碑控管方式,依下列各款所定条件分期拨付,申请机构应检附依补助计画经费各期拨款明细表之各期款金额所开立之領据,及查核点执行成效说明,向本部请款。
(一) 首次执行本计画者,依本部计画核定函所列比例分三期拨付:
1. 第一期款:于补助合约签订完成后。
2. 第二期款:执行满五个月后,检附联盟相关配套措施建立情形(含联盟会员制规划、产业联络专家聘用资格、薪资条件、绩效考核方式、分红奖励制度与解约条件之规范、会费收入收支管理运用规范、产学合作案收入提拨比例规范、促成产学合作案收入提拨比例规范)、设立产业联络中心、产业联络专家聘用之证明等,经审查同意后。
3. 第三期: 计画结束三个月前缴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含依审查结果所定查核点执行情形(包括招募国内及国际会员、会费收入、促成产学合作案),经审查同意后。
(二) 执行后续年度计画者,依本部计画核定函所列比例分两期拨付:
1. 第一期款:于补助合约签订完成后。
2. 第二期款:执行满六个月后缴交期中报告,并经审查同意,始得请拨第二期款。
每一联盟每年至多补助八千万元为原则,并依审查结果核定经费,计画第一期第三年补助经费以第一年补助经费百分之八十为原则,第二期补助经费至多为第一期第一年补助经费之百分之八十,逐年递减至百分之四十。
申请机构及计画主持人应遵守相关法令规定,并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不得将补助经费使用于核定目的外之其他用途。
计画结束后三个月内应依本部相关规定办理经费结报,补助经费如有结馀应如数缴回。
申请机构执行计画有关本部补助经费之各项支出凭证,应符合行政院订定之政府支出凭证处理要点,并准用本部补助专题研究计画经费处理原则办理。
本部补助经费之支用,有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或虚报、浮报之处置,准用本部补助专题研究计画作业要点第二十四点及第二十五点规定。
十六、 本要点未尽事宜,准用本部补助新型态产学研链结计画作业要点、补助产学合作研究计画作业要点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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