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青年发展署补助大专毕业生创业服务计画经费审查作业要点」

  • 2016-12-13

教育部青年发展署补助大专毕业生创业服务计画经费审查作业要点

 

一、目的:教育部青年发展署(以下简称本署)为缩短大专校院学生毕业与就业间连结之平台落差,建立产学合作创业就业机制,结合各部会产业发展之资源,引导大专校院学生就业机会,实施大专毕业生创业服务计画(以下简称本计画),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计画分二阶段办理:

(一)第一阶段:由设有育成单位公私立大专校院提出补助申请,并经审查通过,给予补助。

(二)第二阶段:采创业计画成效评选方式办理,自每领域遴选绩优团队,并依评选成绩,提供创业奖励金。

三、申请作业:

(一)第一阶段

   1.申请对象:

(1)设有育成单位之公私立大专校院。

(2)创业团队至少三人组成,其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为近五学年度(包含应届)毕业生,其馀团队成员可为社会人士、大专校院在校生(含学士及硕博士)或取得居留签证之外籍人士。每人以参与一组团队为限。各团队之代表人应为近五学年度毕业者,属男性者,应役毕或免役;其相关资格如下:

A.申请计画之创业团队应为未曾接受本计画之补助,且于计画申请时,未申请公司行号设立者。

B.团队成员均应未曾接受本计画补助,各成员于计画执行期间应全职投入本计画,不得在他处任职工作(在职专班学生亦同)。

 2.申请方式:

(1)本计画分为制造业、服务业及文化创意业等产业领域类别,每校所提申请计画以十五案为限,由各校院育成单位检具创业团队营运计画书及育成辅导计画书各一式八份,向本署或本署指定之专案办公室提出申请。

(2)应届毕业生之毕业证明文件至迟于七月三十一日前另行送达外,各项申请文件应于六月十五日前(以邮戳为凭),送达本署或本署指定之专案办公室,逾期或申请对象不符规定者不予受理。团队成员毕业生须检附「最高学历」、「无学籍切结」之文件。

   (二)第二阶段:

     1.申请资格:通过该年度大专毕业生创业服务计画审查补助,并已完成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作业之创业团队。

     2.申请方式:本计画分为制造业、服务业及文化创意业等产业领域类别,创业团队应于每年一月五日前(以邮戳为凭),备齐相关文件由学校育成单位备文送达本署或本署指定之专案办公室,逾期或资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四、审查作业:

(一)第一阶段:

   1.审查方式:由本署聘请专家学者组成审查小组,依学校所提申请计画书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得邀请学校及创业团队列席报告,审查结果由本署于八月十四日前公告为原则。 

   2.审查项目:

(1)创业团队计画执行力与开发技术经验。

(2)学校育成辅导能力。

(3)计画目标。

(4)产业分析、市场分析及SWOT分析。

(5)产品与服务说明、营运模式说明。

(6)财务规划。

(7)预期效益

3.评选原则:曾参与创业竞赛或获得产学合作各类奖项为优先择选对象,并以制造业、服务业及文化创意业等产业领域类别之申请计画案各占三分之一为评选原则,本署得视报名及审查评选情形,调整各产业领域类别入选名额。

 (二)第二阶段:

 1.审查方式:

 (1)初审:以创业团队所送文件为评审依据,由本署或本署指定之专案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续由本署组成评审小组进行书面评选,各领域取至多十队进入复审为原则,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通知申请学校复审入围名单。

 (2)复审:由创业团队以简报方式发表,简报人应为团队成员。采现场简报及评审口试方式进行。未出席者,视同弃权,审查结果由本署于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公告。

    2.审查项目:以市场性、可行性、创新性及发展性等作为评分基准。

五、经费分配:

(一)补(奖)助原则:

1. 第一阶段:近五学年度毕业生提出创业申请计画,经审核通过并接受学校育成单位辅导创业六个月者,依创业计画完整性,由本署补助学校育成费用新台币十五万元及创业团队创业基本开办费新台币三十五万元为原则。

2.第二阶段:

(1)获第一阶段补助基本开办费之团队经参与本署创业计画成效评选且成绩绩优者,依评选成绩,本署得提供新台币二十五万元至新台币一百万元创业奖励金。

(2)每队颁发奖杯一座及每位队员颁发奖状一纸;获奖团队之辅导学校,可获颁感谢奖状一纸。所有奖项必要时依评审小组决议从缺。

(3)获补助绩优团队经评审小组认定具社会企业性质者,将加发新台币五万元奖金。另若具新南向创业意涵者,将加发新台币至多十万元奖金。

(二)第一阶段补助经费编列原则:经费编列表应包括学校育成费用及创业团队开办费用,其编列原则如下:

1. 学校育成费用得编列业务费与杂支,报请本署同意者得编列人事费。业务费编列项目以讲座钟点费、谘询费、工读费、印刷费、国内旅费、短程车资等科目为原则,并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作业要点规定,倘内部场地有对外收费,且供办理计画使用者,学校育成单位得依规定编列场地使用费;必要时,得叙明理由编列其他项目。另应编列至少百分之三十经费用于辅导创业团队之专业业师谘询费用。

2. 创业团队开办费应以整笔代收款编列于业务费项目下,并于说明字段内叙明创业团队支用项目,并以业务费、人事费及杂支为编列原则;其中人事费编列以补助经费百分之七十为上限,每人每月不得超过新台币二万元。业务费编列以工读费、印刷费、国内旅费、短程车资、公司设立规费、材料费、租金、广宣费、资讯服务费等科目为原则,必要时,得叙明理由编列其他项目。但不得将补助款支用于人员奖金、国外差旅费、公关交际费、耐久性设备、硬件修缮等费用。

六、经费核拨及核结:

(一)第一阶段补助款分二期核拨:

1. 第一期(创业团队与学校育成单位签约进驻,并完成公司行号筹备处设立申请):本期补助款计新台币三十五万元,分为学校育成费用新台币十万元及创业团队创业基本开办费新台币二十五万元,学校应于本署正式函文送达后一个月内,检附相关请款文件报本署或本署指定之专案办公室请款。

2. 第二期(创业团队接受学校育成单位辅导满六个月):本期补助款计新台币十五万元,分为学校育成费用新台币五万元及创业团队创业基本开办费新台币十万元,学校应于本署正式函文送达一个月内,检附相关请款文件报本署或本署指定之专案办公室请款。

(二)第二阶段(创业计画成效评选)创业奖励金分二期核拨:

1. 第一期:育成单位应于本署请款通知送达一个月内,检附相关请款文件送本署或本署指定之专案办公室,请领创业团队创业奖励金百分之六十。

2. 第二期:获补助团队接受育成单位辅导满一年,育成单位应于本署请款通知送达一个月内备齐相关文件,检附相关请款文件送本署或本署指定之专案办公室,请领賸馀百分之四十创业奖励金。

(三)经费核结:

1.学校或育成单位应于各阶段第二期奖(补)助请款作业期间备齐相关文件,送本署或本署指定之专案办公室同时办理结案。

2.受补助学校应检附结案相关资料,依限办理结报事宜。计画原始凭证应专册装订,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得视实际需要,通知调阅查验或派员抽查。

(四)学校或育成单位应于补(奖)助款收款日一个月内,将创业团队补助款或创业奖励金拨付至各创业团队公司行号帐户或筹备处帐户。

(五)本补助之賸馀款,应全数缴回。

七、计画变更作业:

(一)计画变更期程:应于各阶段计画期间结束前一个月,送达本署或本署指定之专案办公室办理,逾时不予受理变更作业。

(二)团队名称变更:以申请公司行号设立之事由办理变更为原则,必要时,得叙明理由办理变更;已设立公司行号者名称之变更,应叙明事由并检附原公司行号撤销等文件,始得办理变更。

(三)团队人员变更:

1. 团队代表人得叙明理由并检附原团队代表人及成员同意变更之证明文件办理变更,惟新任代表人须为申请计画时之原团队成员,并以一次为限。

2. 团队成员变更累计超过二分之一时,则视同计画终止,不得办理变更。但第二阶段,不在此限。

八、成效检视:本署为考核各计画执行成果,得办理绩效评估,于第一阶段补助期间,访视所有受补助学校暨团队及相关追踪考核事项,并将当年度第一阶段补助团队之访视纪录列为参加第二阶段评分之参考;当年度执行成果作为本署相关经费补助之参考。

九、违规处理:受补(奖)助学校、育成单位或创业团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撤销原核定之补(奖)助,并得追缴已核拨款项及奖励:

(一)伪造文书或以不实资料申领本补(奖)助或参与创业竞赛。

(二)重复申请本计画补(奖)助。

(三)未依补(奖)助款项拨付创业团队。

(四)未依本署规定办理会计核销作业或计画变更作业,经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五)妨碍或拒绝接受本署成效检视作业,经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六)有侵害他人智慧财产权之情事,并经判决确定。

(七)其他未依规定使用本计画各项补(奖)助款。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本计画第一阶段补助款采部分补助,应有自筹款配合。

(二)公司行号负责人应为创业团队代表人。

(三)计画经核定补(奖)助额度,即不再补(奖)助因计画追加所涉之其他费用。

(四)获补(奖)助学校、育成单位及创业团队须配合本署成效检视事项,办理相关作业及创业成果宣传。

(五)学校应于第一阶段育成辅导计画内明定对创业团队补助经费支用管理方式,每月至少召开二次以上辅导会议及查阅团队经费使用情形;创业团队则应每月提供支用凭证影本予学校,不符本要点相关规定者,学校应即报本署,并进行款项追缴。

(六)学校育成单位于创业团队接受第一阶段育成辅导六个月期间,不得再向创业团队收取任何育成辅导及行政费用;其非属育成辅导费用范围者,得由学校与创业团队另行议定之。

(七)如遇计画终止,学校及各创业团队应按计画实际执行月份,由学校按比率缴回已核拨之补助款。

(八)第二阶段创业绩优团队应接受育成单位辅导一年,由育成单位与创业团队双方自行议定辅导契约,育成单位每月至少与创业绩优团队召开二次以上辅导会议;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在育成辅导期间内有撤销或废止公司行号登记之情事者,应按计画实际执行月份,由育成单位按比率缴回已核拨之创业奖励金。

(九)本要点未尽事宜,应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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