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办理中小企业创业育成信讬投资专户运用要点」第十六点

  • 2015-06-16
主   旨:修正「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办理中小企业创业育成信讬投资专户运用要点」第十六点,并自即日生效,请查照。
说   明:
 一、检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办理中小企业创业育成信讬投资专户运用要点」第十六点规定及发布令影本各1份(如附件)。
 二、对于本案有任何疑义者,请洽询:李佳瑾专员,电话:02-2366-2350。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办理中小企业创业育成信讬投资专户运用要点第十六点修正规定

 

中华民国104年4月21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第62次会议修正通过

中华民国104年6月10日中企策字第10401004970号令发布

 

十六、发展基金应支付专业管理公司或辅导单位管理费。管理费支付期间自国际合作投资专案开办日起算十年,分为基本管理费、加值管理费及增值管理费等三种,其费率计算方式如下:

(一) 专业管理公司基本管理费率前七年每年按实际拨付投资金额的百分之二计算,自第八年起至第十年以百分之一计算,第十一年起不再支付。另投资后被投资事业连续亏损五年,基本管理费率扣减二分之一。

(二) 如中小企业开发公司以低于国际合作投资专案投资金额共同投资,其基本管理费率如下:

1、投资金额低于国际合作投资专案投资金额,但达二分之一以上者,其基本管理费率为百分之一。

2、投资金额未达国际合作投资专案二分之一者,其基本管理费率为百分之零点五。

(三) 辅导单位基本管理费率依被投资事业实际需要,由专业管理公司偕同辅导单位提出辅导计画申请通过后,按实际拨付投资金额的百分之一计算支付一年,惟中小企业开发公司投资金额未达国际合作投资专案二分之一者,基本费率调降至百分之零点五。

(四) 加值管理费率自投资后一年起,逐年检视达到下列项目者,当年每一项目增加百分之零点五,并由专业管理公司或辅导单位择一检附辅导实绩请领。

1、投资超过三家且实际拨付投资金额超过一亿五千万元者,自条件达成后,增加第四家起之管理费。

2、年度国际合作之技术或商业据点增加。

3、营运规模(员工人数或年营收)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

4、税后每股盈馀增加百分之十以上。

(五) 当被投资事业发生股权处分、解散、清算、停业、他迁不明、无生产(营业)事实或有掏空公司资产情事时,止付管理费。投资后满三年,自第四年起被投资事业发生减资,或专业管理公司认列减损损失,管理费计算基础由实际拨付投资金额改以投资馀额计算。如有特殊情况,经报发展基金核定后,得予调整管理费计算方式。

(六) 增值管理费按全部投资净收益的百分之二十支付;当被投资事业专业管理公司以高于国际合作投资专案投资金额二倍为共同投资金额,且投资净收益为正数,则个案按投资净收益的百分之二十支付,投资净收益之计算方式于合约中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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