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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要點

亞洲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要點
92.3.14 91學年度第2學期推廣教育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92.5.7 91 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92.12.17 進修推廣部推廣教育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
92.12.24 92 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10.13 99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2、24點條文
99.11.10亞洲秘字第0990011496號函發布
100.3.11 99學年度第2次推廣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修正第1點條文
100.4.20 99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1、4點條文
100.5.4亞洲秘字第1000005200號函發布

108.12.31 108學年度第1次推廣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9.02.26 108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2、7、8、10、11、16、23點條文
109.03.16 亞洲秘字第1090002966號函發布
112.09.20 112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第7、8、16點條文
112.10.03 亞洲秘字第1120014880號函發布
一、本要點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訂定之。
二、辦理推廣教育,應衡酌現有師資、提供足供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規劃辦理;所開辦班別,並應與其現有課程相關,不得將招生、教學等事務,委由校外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辦理推廣教育,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
   (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
   (三)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四)教學品質經本部依法令規定查核為持續列管或未通過。
   (五)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
   (六)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有關教育法令,情節嚴重,影響相關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七)依前項規定不得辦理前,已開辦之推廣教育,得依原開班計畫辦理至該學期結束。
三、本校為推廣終身教育,提昇大眾學識技能及社會文化水準,特開辦各類推廣教育班次,範圍如下:
   (一)本校自行規畫班次
   (二)公民營機關(構)委託辦理班次
   (三)社區大學終身學習班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班次。
四、本校推廣教育班次分為學分班與非學分班,不授予學位證明書。學分班每一學分必須修滿18小時,學員經考試及格,核發學分證明書。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核及格,核發結業證明書。
五、本校推廣教育得採面授教學、校外教學、遠距教學及境外教學等方式。境外教學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
六、推廣教育地點得採校內及校外教學。校外教學場地以洽借學校或公務機關(構)現有合格場地為原則,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報部備查;其他校外教學場地應檢具合格建管(使用分區符合教學使用)、消防及衛生檢查等相關證明及設置計畫,報部核准。
七、本校各類推廣教育班次由各系、所、處、中心及業務單位規劃課程、開設班次、招生對象及授課師資等,由業務單位統籌辦理行政事宜。本校各推廣教育學分班由系、所開設,應經各系、所務會議依據本要點討論通過後,送簽核通過後得以辦理。
八、審查推廣教育計畫需含班次名稱、招生人數、學員資格、入學辦法、師資條件、課程規劃及經費預算。
    (一) 班次名稱: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計畫及辦理推廣教育之學校所出具各項相關證明文件,均應冠以「推廣教育」字樣,並載明其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及修讀學年度與學期。
    (二) 招生人數:各開辦單位應考量師資、課程及教學品質,審慎規劃各班次招生人數。
    (三) 學員資格:由各開辦單位依課程內容審慎訂定。
    (四) 入學辦法:各班次辦理招生,除委辦及建教合作班次外,應符合公開、公平原則。修讀人員經審查合格後,由本校業務單位通知其入學,學分班修讀人員其註冊按本校一般學生規定辦理。
    (五) 師資條件:推廣教育師資,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推廣教育各班別所授課程之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但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專業學(課)程,不在此限:
       (1)學分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師資授課。
       (2)非學分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或兼任師資授課。
前項時數,應以全學年推廣教育課程時數合併計算。
    (六) 課程規劃:依據本校各相關系所課程大綱規劃之。應確認符合正確之開、排課規定各學系應檢核使不違反下列之開、排課規定:
        1、所有課程均按「課程規劃表」排課。如各學系送交之「開班計劃書」如有疑義,或不符合開排課規定之處,得請該學系及時改善,或請該學院院長協助解決之。

        2、無短期密集完成整學期課程之安排。

        3、開學前各科目授課教師姓名均已鍵入課表。

        4、轉知各師不得私自變更授課方式(例如線上授課),調換授課時段及教室需依「亞洲大學教師申請調(補)課暨校外教學作業要點」辦理。

        5、轉知各師調補課前,應週知並經全體學生同意。

開課前均所有教師均已完成提供課程大綱、教材上傳,於課程結束後繳交學期成績。
    (七) 經費預算:應列出經費來源與各項主要經費之用途。
九、推廣教育之經費,依本校推廣教育經費收支分配要點辦理。
十、學分班招生對象,應配合所開設課程之程度,修習學士程度及副學士程度學分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一)十八歲以上。
    (二)未滿十八歲者,應分別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資格。
修習碩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報考大學碩士班之資格。
但基於特殊需要開設之班次,經專案報教育部核准者,不受此限。境外學分班招生對象應為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台灣地區人民或華僑。非學分班招生對象資格依開班性質訂定之。另學分班及非學分班若招生對象為大陸地區、港澳地區民眾須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且所辦理之推廣教育課程須遵守教育部100年1月7日臺高(一)字第1000001237號之函文規定,所辦理之班別(含課程內容)不得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科)、所及學位學程修讀之認定基準及相關規定,其不得涉及之科系所及課程內容如下所示:
  (一)軍事校院之所有院、系、所、學位學程。
  (二)警察校院之所有院、系、所、學位學程。
  (三)院、系(科)、所、學位學程接受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委託、補助或進行產學合作之課程內容不得涉及下列專業領域:
       (1)涉及國家安全資訊、國家機密資訊之領域(簡稱國安機密資訊),如國土調查資訊、水域調查資訊、災害防救資訊、大陸及外交情資、軍事計畫、軍事行動資訊。
       (2)涉及國家安全技術、國家機密技術之領域(以下簡稱國安機密技術),如國防科技、軍事武器及其元件製造技術、航太關鍵技術、衛星遙測關鍵技術、核子工程技術、資通安全、光電、IC、資通訊及精密機械等自主研發或關鍵技術、關鍵材料之製造技術、能源科技之關鍵技術、農業品種改良、栽培及繁養殖之關鍵技術、醫學(含技術)、藥學(含技術)及生物科技之技術等。

十一、推廣教育學分班,以採專班方式辦理為原則,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推廣教育學分班,採隨一般科系所附讀者,其隨班附讀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有特殊原因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一)大學學士班及專科學校隨班附讀人數,以六人為限。
   (二)碩士班隨班附讀人數,以五人為限。
十二、學分班學員經參加本校系、所公開招生錄取者,得依本校抵免學分要點申請抵免。
十三、學分班學員之成績,學士班以60分為及格,碩士班以70分為及格。非學分班學員之成績,以60分為及格。推廣教育各班次學員修習期間缺席及請假達上課時數3分之1以上者,成績不予計分,且不發給學分證明書或結業證明書。
十四、本校推廣教育學士程度學分班學員,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至多以修18學分為原則;碩士程度學分班學員,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至多以修9學分為原則。每一學分至少須修讀18小時,並避免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實習或實驗課程,學分之計算由各系所訂定之。
十五、各推廣教育學分班次師資,為本校專、兼任教師,但本校專任教師不得少於3分之1為原則。惟境外教學,本校專任教師則不得少於2分之1。屬實務性課程之講授,經報請校長核定後,得聘請非學術性實務專家擔任。
十六、為維持本校推廣教育班之教學素質,依據教務處「亞洲大學教師教學評鑑實施辦法」及業務單位每期應舉行教師評鑑,並將結果送交各相關學系、所、處、中心,以做為師資續聘之依據。
    (一) 教師教學於期末教學回饋,一分鐘教學回饋由各授 課教師自行於課堂下課前實施,以立即了解教學效果,並快速進行教學 改善,提升學習成效;其餘本校 所有課程及其授課教師均需接受學生意見之填答,並於「課程滿意度調查」,提出學生質量化意見之反思,以精進教學改善。
   (二) 教學不適任教師由各系(所)主管轉請教師研提改進方案。
十七、本推廣教育教師發放鐘點費依本校推廣教育經費收支分配要點辦理。
十八、本校推廣教育各班次之退費金額,均採無息方式退還。
十九、報名繳費後,除下列因素外,其餘概不受理退費:
   (一) 重大疾病(公、私立醫院證明)。
   (二) 因報名人數不足而無法開班者。
   (三) 於開課日起2週內辦理轉班者。
   (四) 經本校招生處及產學營運處認定為重大或特殊原因者。
二十、符合本要點第十九條之規定者,得依下列標準申請退費:
   (一) 自報名繳費日起至實際上課日前,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9成,報名費不退還。
   (二) 自實際上課之日起未逾全期3分之1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
   (三) 自實際上課之日起已逾全期3分之1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四) 符合本要點第十九條第二款者,該課程所繳費用全額退還。
   (五) 符合本要點第十九條第三款者,課程學費以多退少補方式辦理。
二十一、因報名人數不足而採併班者,經學員本人同意併班後不得再要求轉班申請。
二十二、辦理退費申請者,請依規定至本校推廣組辦理退費申請,並填寫退費申請表(如附件一),隨表檢具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繳費收據及本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載明:戶名、開戶機構(含分行、局)影本各乙份。
二十三、凡經審定符合退費標準者,依退費申請表內所填寫之資料辦理退費;凡因申請者填寫資料有誤或繳交資料不齊全,而無法辦理退費者,經本校業務單位通知後一個月內未補齊資料者,視同放棄退費之申請。
二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均依大學法及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五、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