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企業投資青年創業推薦媒合作業原則」,即日生效

  • 2019-12-27
轉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企業投資青年創業推薦媒合作業原則」,即日生效

說   明:
 一、旨案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業以108年12月11日中市勞就字第1080075536號函公告下達,自即日起生效,先予敘明。
 二、為鼓勵企業投資本市青年創業及推動聯合國17項永續發展目標,協助創業青年與企業建立投資媒合管道,以促進企業投資與創業媒合雙向發展,提高青年創業成功機會及建立企業投資青年創業之運作模式,爰訂定旨揭作業原則。
 三、適用對象及資格條件(限在本市實質創業之青年或團隊):
  (一)本市「摘星青年、築夢臺中」創業基地進駐計畫之進駐青年。
  (二)與勞工局簽署合作備忘錄之本市大專院校所推薦受輔導創業青年或團隊。
  (三)受政府委託辦理創業基地業務之本市民間育成單位所輔導推薦之創業青年或團隊。
  (四)參與政府機關、各大專院校及受政府委託辦理創業基地業務之民間育成單位所辦理之創業競賽獲獎或通過創業補助計畫之創業青年或團隊。
  (五)所創事業符合聯合國所訂定17項永續發展目標之創業青年或團隊。
 四、相關申請及審查程序、企業對接方式等規範,惠請詳閱作業原則,並請鼓勵具投資意願之企業加入本局企業資料庫及協助轉達符合資格之創業青年或團隊提出申請。